借款90万约定抵押房子没办理抵押登记属无效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7日浏览量:来源:济南时报(济南)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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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女士因生意上需要资金,向刘某借款。刘某考虑再三,决定暂时先借给魏女士一点钱,看看她是否按时归还,随后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刘某借给魏女士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息百分之五。三个月后,魏女士如约归还该欠款和利息,通过这次借款刘某认为魏女士还是讲信用的。一个月后,魏女士又向刘某借钱,刘某欣然答应了。于是双方又签订借款协议,刘某借给魏女士90万元,借期仍然为三个月,利息仍为百分之五。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刘某要求魏女士提供一定的担保,魏女士说,自己刚刚买一套住房,只有购房合同,可以抵押给刘某。刘某与魏女士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借给魏女士人民币90万元,月息百分之五,借期3个月。魏女士以房屋作为抵押,到期不能还钱,她承担违约责任。三个月过去了,魏女士没有按照约定还款。刘某多次打电话催要,魏女士就是不还钱,半年过去了,她仍然没有还清欠款,电话停机。刘某到魏女士抵押给他的房屋去看,人去楼空。
我分析双方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后,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由于利息约定过高,造成部分内容无效。
其次,由于魏女士的房屋没有权属证书,没有经过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无效。
最后,由于魏女士并非济南户口,而且失去联系,如果诉讼需要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为了尽量挽回刘某的损失,我建议尽早采取措施,将魏女士的房屋保全,冻结魏女士的其他银行账号。刘某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魏女士支付借款90万元,利息15万元,要求法院查封魏女士的房产和银行账号。法院经过公告送达,开庭审理该案,由于被告魏女士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由于刘某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当中的抵押无效,造成最后执行阶段未能获得全部的房屋拍卖款,造成了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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