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非法集资的现状及问题对策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4日浏览量:来源:中华网 临汾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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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甚至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非法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大肆进行犯罪活动。由于此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大,受害人员多,其后果不仅影响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对社会政治稳定造成不安定因素。
一、非法集资案件的种类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种:(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危害
从目前尧都区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看,自始至终都是典型的“空手套白狼”把戏,犯罪分子将集资人员的血汗钱用于挥霍和转移,并常伴有假合同、假项目、假协议欺骗善良的集资群众,一旦案发,成百上千的群众往往顷刻间血本无归,因此其中蕴藏了大量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了我国社会治安稳定。
(一)激发社会矛盾,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大部分是缺乏起码经济常识和法治意识的社会弱势群体,这些人受利益驱使,指望将多年甚至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血汗钱”通过参与集资活动获取较大的利润,但最终反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案发后,一方面由于嫌疑人多打着政府部门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案发后这种行为又不受法律保护,受害群众往往简单地认为受了政府的骗,上了政府的当,从而将矛盾转向政府,并激化一些社会矛盾;另一方面由于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容易激起一些社会热点问题,从而影响社会的治安稳定。
(二)处置不当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发生。
非法集资案发后,涉及打击犯罪和追缴赃款等大量问题,这些问题短时间内都难以完成,而且这些案件基本都是多年后才暴露出来,犯罪嫌疑人一时难以依法严惩,经济损失难以挽回。集资群众往往就通过各种渠道如上访、新闻曝光等方式,希望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甚至多次到有关部门集体上访。因此,群体上访的处置工作中稍有不慎,极易扩大事态,造成严重影响。
三、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犯罪的对策
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犯罪敏感度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大局。
(一)加强相关法律宣传力度,注意识别非法集资的各种陷阱。非法集资披着各种伪装招摇撞骗,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警惕“高利贷”陷阱。可以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采取案例宣传、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此类案件的特征以及社会危害性,帮助企业和群众增强识别非法集资犯罪现象和特点,教育群众合法理财、理智理财,自觉抵制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高息借贷,防范和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二)加强金融市场监管力度,对非法集资及时发现、及时查处。金融部门是认定非法集资性质的职能部门。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日常业务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倾向,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将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发现和查处,力争将非法集资清灭在萌芽状态,化解风险,消除隐患。
(三)司法机关要相互配合,加大打击犯罪力度。首先是需要公检法加强对非法集资的调查研究,掌握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依法严惩犯罪。其次需要公检法加强案件侦办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非法集资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四)遏制对非法集资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快速蔓延急剧膨胀,离不开其公开宣传,很多投资者就是误信广告前来投资最终导致严重经济损失。对于给非法集资做广告宣传的行为,尤其是在广告中明确具有“年收益不低于xx%”等等明显是以高利息为诱饵的内容的,对广告经营者应当坚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临汾日报张宁红乔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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