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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债权 可要求首封法院移送执行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4日浏览量:来源:信息时报作者:佚名
  根据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应当首先由查封法院处分查封财产。该规则符合查封制度的法理,也有利于调动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及时发现、控制财产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但是当该查封财产上存在其他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保障的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时,该如何处理?越秀法院殷法官为你解答。
  
  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查封财产处分权冲突进行详细解释。
  
  《批复》第一条写明,“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由此可知,首先查封法院向优先债权执行法院移送财产处分的具体条件有四个:一是优先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二是在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进入了执行程序;三是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经超过了60日;四是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同时符合了上述四个条件,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才能要求移送。
  
  殷法官提示,优先债权具体包括各种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及各类型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具体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第一,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第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第三,其他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和其他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如质押权、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如果债权人对其他法院查封的财产享有以上优先债权,可向优先债权执行法院申请将标的物移送该院处理。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首封法院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通过上述方式,优先债权人可有效保障自身权益,避免拖延处分查封财产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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