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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定金”一字之差,稍不注意就造成损失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4日浏览量:来源:信息时报作者:佚名
  “订金”与“定金”仅仅是一字之差,导致很多人都分不清它们之间的区别,稍不注意就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总结:
  
  简单来说,假如签合同时,签订的是订金。若接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接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如果签订的是“定金”,若自己反悔了,之前支付的定金也将随着全部“打水漂”,但如果接受方违约了,你将得到双倍的赔偿;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从内容上有明显不同,在签订合同时,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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