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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执行局:关于执行不动产时承租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8日浏览量:来源:法客帝国作者:佚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5年11月24日
  
  执行实务中法院在拍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时,承租人以对该不动产享有租赁权为由,主张拍卖不破租赁,导致不动产流拍;而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虚构租赁法律关系,承租人实际上没有占有使用不动产,或占有使用不动产在申请执行人设立抵押权、法院查封之后,要求法院除去租赁关系继续拍卖变价,尽快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为了遏制被执行人与承租人通过虚假租赁规避执行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执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时承租人主张租赁权涉及的主要问题作出解答,供实践中参照执行。
  
  一、被执行人与承租人在申请执行人设立抵押权、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由承租人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法院如何处置?
  
  承租人在申请人对该不动产设立抵押权、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承租人取得了该不动产的租赁权,法院在租赁期内带租拍卖。
  
  被执行人与承租人虽在抵押权设立、法院查封之前订立租赁合同并交付使用该不动产,但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与承租人之间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租赁,或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处理。【参考条文内容: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承租人在申请执行人设立抵押权、法院查封之后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执行法院如何处置?
  
  这种情形下,无论被执行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在申请执行人设立抵押权、法院查封之前或之后,只要承租人在申请执行人设立抵押权、法院查封之后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除去租赁关系后拍卖该不动产。
  
  三、承租人占有使用不动产有哪些情形?
  
  承租人占有使用不动产主要是指承租人(包括次承租人)已支付租金且对该不动产已经用于生活、生产、经营、装修等情形。承租人以已向被执行人支付全部租金、以该不动产使用权抵债、已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在该不动产所在地为新设公司营业地址为由主张租赁权,请求法院带租拍卖或拍卖后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的,而该不动产仍为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占有使用的,不属于承租人占有使用的情形。
  
  四、在法院带租、除去租赁关系拍卖两种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承租人如何救济?
  
  带租拍卖时,申请执行人提出应当除去租赁关系,对带租拍卖提出异议,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处理。
  
  除去租赁关系拍卖时,承租人提出应当带租拍卖,对除去租赁关系拍卖提出异议,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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