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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催收及执行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5日浏览量:来源:法制网作者:包头市天泽公证处 袁冬晨
  近年来,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形成冲击,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5月12日,银监会发布的2016年第一季度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显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3921亿元,较上季末增加1177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75%,较上季末上升0.07个百分点。如何化解不良贷款,综合利用现有各种处置手段,加大处置力度和进度,成为各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首要问题。我国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制度,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而催收执行最重要的是在关注、次级、可疑三个阶段。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是公证服务经济社会的重要任务。近三年我处为金融机构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13871件,其中约917件出现不同程度的逾期情况,由于一些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不定期多次出现逾期,逾期人次达到5265人次,我处主动催收达10255人次,最终仅有216件出具了执行证书,所占比例约24%。从数据上看,公证在化解不良贷款催收中发挥了积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就公证如何针对不同级别逾期客户化解不良贷款所做的探索做细致梳理。
  
  一、送达《郑重提示函》提高“关注”级别客户的履约率
  
  “关注”级别指的是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且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之内。这一时期是催收最有效的阶段,因为客户对正常按期还款不重视,对逾期后果的严重性缺乏清晰认知,如果催收不及时,不还款的习惯就会慢慢养成,逐渐恶化进入“次级”级别。
  
  这一阶段运用公证送达《郑重提示函》的方式明示客户,如果有逾期记录,逾期信息将从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信息系统传送到各金融机构,造成信用等级下降,会成为瑕疵、次级、禁入客户,今后向任何一家金融金构申请贷款或办理信用卡时会遭到拒绝。同时,在催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到债务人所在单位或住所进行核实、送达,这也会使债务人的个人形象、社会声誉受到影响。采取送达《郑重提示函》的方式,一方面增强了债务人对违约后果的认知,明了违约行为对个人信誉所造成的损害,另一方面公证机构保全信贷人员的送达行为,对债务人在思想上形成有效约束,对逾期还款行为起到扼制作用。
  
  二、公证***化解“次级”级别客户的难题

  “次级”级别指的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本金或利息已有91天到180天之内的逾期记录。此类客户已无还款能力,但大部分仍有还款意愿,普遍存在想法就是不想走司法程序,而是想采取处置抵押物的方式归还贷款,但是因为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不归还贷款无法解除抵押进而无法出售房屋,加之现实中往往是由买方代偿贷款,可买方又担心代偿后卖方不配合办理转移登记,无端地给自身造成损害。目前解决这一难题的最好方式就是依靠公证处的职能发挥。公证处作为国家司法证明机构能够获得双方的信任,引进公证***服务即可解决此类问题。实践中,买卖双方先办理买卖合同公证,约定由买方代偿贷款,剩余款项提存至公证处,以消除交易双方的不信任感,待解除抵押、买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卖方可到公证处领取剩余房款。办理此项合同的关键环节在于买卖双方在办理买卖合同公证时,卖方还须办理委托公证,即委托公证处人员全程代卖方办理归还贷款、解除抵押、配合买方办理转移登记事宜。通过引进公证的***流程,促成买卖双方交易的实现,解决银行不良贷款的清收,可谓一举两得。
  
  三、引入保全送达行为公证解决金融机构

  “送达难”问题当逾期贷款进入“可疑”级别,金融机构往往需要向债务人送达因违约终止合同收回全部贷款的通知函,但是此种情况一旦出现,往往伴随的就是客户不接电话、故意躲避、即使见到本人也拒不接收通知函,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保全行为”是保全证据公证的一种,是指公证机构派员亲临送达现场,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证明当事人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发送数据电文等方式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的活动。公证书通过对“送达”行为过程的描述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固定,达到证明当事人已按规定通知或履行告知义务的目的。申请人的“送达”行为经过公证得到了证据固定,何时给谁送、送什么、谁签收一清二楚,形成了排他的证据效力,有效帮助金融机构依法延续债权诉讼时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建立信贷客户数据库防患不良贷款的发生

  俗话说“解决患难者强,防患于未然者神”。长期以来金融机构重贷款发放、市场拓展,而轻贷款客户维护监管,导致当客户出现问题时,不能及时发现风险信号,从而错过收回贷款的最佳时机。公证机构可以凭借前期介入贷款流程、对借款人、担保人审慎审查,以及配合银行在催收不良贷款过程中了解借款人近期状况的优势,依据档案信息建立贷款客户电子数据,并结合银行贷后管理系统,定期对客户贷款数据变化进行实时监控,从数据中及时分析了解客户近期信用状况,实时监控每个逾期客户的还贷变化过程,从而对客户进行理性分类,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缓减不良贷款的形成和进一步恶化。实践中,公证处应主动参与银行贷后管理,配合信贷人员对逾期客户进行走访调查,及时了解客户家庭收入及经营状况,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客户逾期的主要原因,针对不同原因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已无法恢复还款能力的客户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对于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客户,建议金融机构在考察评估其恢复还款能力的可能后,给予一定的展期,当然展期协议的签订特别需要注意赋予展期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问题。因为借贷双方虽然对《借款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但此后签订的《展期协议》已经对借款合同的金额、还款期限、利率等做了重新约定,属于新的协议,需要借贷双方及担保方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并办理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否则,后期一旦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公证处无法依《展期协议》出具执行证书,导致金融构构必须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从而丧失了公证文书省时省力的优越性。
  
  五、发挥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防控“可疑”级别客户形成更大损失

  “可疑”级别指的是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本金或利息已逾期181天以上。此类客户基本丧失还款能力,还款意愿也随之恶化,要想改变债务人的还款意愿或增强其还款能力已比较困难,此时必须起动公证执行核实程序,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也在此显现出其他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等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予以公证,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依此法定程序,不经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在不良贷款处置中运用强制执行公证具有提高处置效率、节省时间、节省费用、降低处置成本的优势。进入执行程序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向债务人、担保人核实债权债务履行情况。公证机构往往采用当面核实、电话核实、送达《债务履行核查通知函》等多种方式核实债务人的履约情况,保证执行证书的依法出具。二0一六年九月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文书的确认地址。因此,公证处在为金融机构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核实方式及送达地址,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既保证了核实的有效、准确,也为法院的执行送达、执行效率提供了便捷和依据。综上,公证机构在金融服务中不仅发挥了审核把关、预防、息诉的作用,而且在不良贷款的债权实现中发挥了监督、沟通、管控、助力债权实现的作用。公证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协作对促进借贷双方守信履约,保障信贷安全,推动金融业的良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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