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唯一官方网站

您当前位置:辽宁典当网 >> 行业资讯 >> 典当研究 >> 浏览文章

担保人不能以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6日浏览量:来源:湖南法院网作者:佚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判决贷款人徐某偿还某银行5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担保人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贷款人徐某于2014年3月10日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双方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某银行于当日将5万元贷款发放到徐某的银行卡上。担保人甘某自愿为徐某的此次贷款提供担保,并于某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中对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未进行约定。贷款到期后,某银行多次找贷款人徐某与担保人甘某催要未果,双方故酿成纠纷。担保人甘某在庭审过程中抗辩称他的工资为1300元/月,没有代偿能力不应由他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人徐某向某银行贷款5万元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以及徐某的自认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受法律保护。担保人甘某自愿给贷款人徐某提供担保且签订了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未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担保人甘某应在贷款人徐某不能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担保人甘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湘阴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
浙江网贷备案细则近期出台 存管银行或属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