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民间借贷案件中责任分配之厘清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浏览量: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包 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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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和小张系父子关系。2017年3月,蔡某向法庭起诉张某和小张,要求张某和小张作为共同借款人偿还其借款10万元,并向法庭提交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今借蔡某十万元整今借人:张某小张”,审理中,被告张某认可其向蔡某借款10万元,但是陈述其子小张不知此事,借条上“小张”的名字是张某签的;小张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而蔡某陈述,借条是张某先签字,然后蔡某要求小张签字,张某拿去给小张签字的,但是没有亲眼看见小张签字。对借条上“小张”的签字蔡某及张某均不申请笔迹鉴定。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小张是否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偿还蔡某借款。对此焦点,合议庭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已经提交了借条,借条上有小张的签字,而小张又未到庭抗辩,其父的抗辩不能代表小张的抗辩,且未能提供切实证据证明借条上“小张”的签字是张某代签的,故小张应承担还款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虽然已经提交了签有“小张”字样的借条,但是未亲眼看见小张签字,未能达到其举证目的,故小张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举证责任问题,素有“民事诉讼的脊梁”之称,具体到民事诉讼中,即为“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而我国《合同法》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我国规定的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即民间借贷关系应包含双方借贷合意及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素。
具体到本案,蔡某现主张小张作为共同还款人还款,即需要向法庭举证证明小张向其借款的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事实,现蔡某虽然向法庭提交了借款人处有“小张”签字的借条,但其没有亲眼看到小张签字,也不能确认系小张本人的签字,故蔡某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小张与其有借贷的合意,未能达到其初步的举证责任,故虽小张本人未到庭抗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仅凭蔡某提交的借条及其本人的陈述不能认定小张为共同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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