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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发出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2日浏览量:来源:中安在线作者:佚名

  7月26日,歙县法院向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下称歙县工行)送达了一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该行可凭此裁定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去年8月10日,黄山某茶业公司向歙县工行贷款19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8月8日,借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并就违约等方面的责任做了明确约定。同时,茶业公司以其歙县桂林镇吴川村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设立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但茶业公司在收到贷款后,因违背承诺进行股权转让未经歙县工行同意,该行依合同约定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提前收回贷款,茶业公司同意2013年3月底前偿还融资本息。但至今未还。歙县工行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依法裁令对茶业公司抵押担保房地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依法变价,并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90万元及欠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7月26日,歙县法院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审查后作出终审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黄山某茶业公司抵押担保的房地产采取拍卖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歙县工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90万元及欠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这一特别程序审理周期短,快捷简便,当事人既能快速解决纠纷,又能节约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