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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4日浏览量: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作者:佚名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并进行认真分析后,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审查的标准如何确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属于特别程序,法院应进行实质性审查还是仅限于程序性审查。如对原告的申请采用实质审查,可能会导致特别程序形同虚设;若仅限于形式审查,又可能会在案件执行阶段产生诸多风险。


  二是审判组织如何确定。按照新民诉法的立法旨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应采取独任审判,才能快速高效实现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但是,现实中担保物权的实现往往涉及不动产等重大财产,特别是担保权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按照法律规定,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对于这一矛盾如何处理,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是对被申请人的范围规定不明确。若申请人仅对担保人提出申请,法院出于避免当事人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考虑,是否应当依职权追加主债务人为被申请人有待进一步明确。


  四是对申请抵押权的位序不明确。若申请实现的担保物权非第一顺位的抵押权,在先行抵押权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是否有权申请拍卖担保物以实现担保物权。


  五是诉讼费收取需专门规定。因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但申请担保物权案件的标的额往往较大,主债务及担保物权的范围及数额也大多存在争议,若起诉此类案件无需任何诉讼成本,易导致滥诉情况的出现。


  六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如何结案。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之诉后,若基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提起另案诉讼,那么实现担保物权之诉的方式如何确定。


  二、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金乡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慎重处理担保物权纠纷案件。在具体的规范未出台前,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对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适格、担保物权的主合同是否有效、主债务是否届满以及时效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对证据材料不充分的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遏制部分当事人滥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来达到缩短审限与逃避缴纳诉讼费的行为。


  以独任审判为主,合议庭审查为辅原则。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原则上采用独任审理的方式进行审查,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则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加强与上级法院沟通交流。在审查程序、诉讼费收取等方面请求给予指导,保证审查程序、诉讼费用收取的一致性、规范性、严谨性。


  及时总结审判担保物权案件经验。注重审判经验总结,并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对策建议,提高此类案件的审判水平与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