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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何偿还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9日浏览量:来源:互联网作者:何艳春 马银伟
 【案件】
  
  2011年1月2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男子鲁某和雷某共同向鄂尔多斯达拉特旗男子陈某借款十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5℅,未约定还款期限。2012年1月12日,鲁某和雷某给陈某支付了相应的利息。后陈某因向鲁某、雷某索要借款无果,于2012年6月份将两人起诉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2年8月2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鲁某缺席庭审,陈某、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雷某在庭审时承认借款事实,并声称此笔借款全部由鲁某使用。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昭君法庭审理此案后,当庭做出判决:被告鲁某、雷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了借款利率,为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陈某可随时和借款人鲁某、雷某索要借款。至于借款利率,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在高利贷盛行的地方,必然会引发资金链的断链,这种断链原因来自于多个方面,防不胜防。所以,国家相关部门应合理合法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的正常使用,严厉打击大规模集资诈骗行为,严厉打击地下钱庄以及非法典当,以保护民间借贷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