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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法院发出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7日浏览量:来源:伊宁市人民法院作者:荆霞
  近日,伊宁市人民法院发出本院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从立案、审查到发出裁定,只用了7天时间。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之内容。2011年5月27日,申请人尼勒克县财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伊犁融泽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申请人伊犁融泽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贷款50万元,期限自2011年5月27日至2012年12月24日,合同约定年利率为23.40%。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伊犁融泽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齐志军、吐尔逊那依.吐尔汗签订抵押合同,被申请人以共有的住友原装液压挖掘机一台和沃尔沃挖掘机一台为伊犁融泽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索款费用。借款人至今未能偿还借款。现申请人申请拍卖被申请人的抵押财产用于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37140元、律师代理费41635元。
  
  该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自愿与申请人签订抵押合同,以住友原装液压挖掘机和沃尔沃挖掘机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尼勒克县财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之情形,伊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伊犁融泽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齐志军、吐尔逊那依.吐尔汗抵押的住友原装液压挖掘机一台、沃尔沃挖掘机一台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778775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抵押权人为实现其担保物权,需要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该程序一审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或三个月,实行二审终审,要按诉讼标的缴纳案件受理费。新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特别程序,适用该程序审理期限为一个月,实行一审终审,不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依据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民事诉讼法使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更加快捷、简便、节约诉讼成本,更好地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