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唯一官方网站

您当前位置:辽宁典当网 >> 行业资讯 >> 典当研究 >> 浏览文章

典当业务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五)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08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整理作者:佚名
第五部分  处置当物问题
  
  (13)通过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书免诉执行问题
  
  典当行与当户签订《典当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办理有关抵押质押手续。典当行依照约定向当户支付当金,当户在不能或不完全偿还当金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这种约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节约了诉讼成本和时间,被典当行普遍采用。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在典当业务中的应用需要具备的要件包括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实体要件包括:1、必须以给付物品、货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3、债务人应在公证债权文书中明示对债的履行放弃诉权。程序要件是: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公证并取得相关公证书。当户不按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典当行应当首先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然后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存在的法律问题是:部分法院不愿意接受典当行的申请,要求先诉讼,再执行;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案件,难以核对欠款数额,公证机关不给出具《执行证书》;出现公证书以外的纠纷,造成难以强制执行;对公证保证债权文书,法院不同意强制执行。
  
  法院不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申请,是违反《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的,应当据理力争。典当企业准备办理公证之前,应当与公证处相对应的法院取得联系,或者要求公证机关做好协调工作。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法院和律师都是无可奈何的。有的地方公证机关要求典当行在合同中约定,出现该种情况的,以典当行出具的证据为准,公证处据此出具《执行证书》,此种做法是不妥的。出现这种情况只有诉讼。如果出现合同约定以外的纠纷,合同双方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典型的如第三人善意取得纠纷。一旦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因第三人善意取得而引起纠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合同就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了,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个案件的判决要以另一个案件的判决作为依据的话,诉讼要中止进行,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的话,只有先对善意取得的纠纷进行诉讼后再决定能否强制执行。有关公证保证债权文书,保证人享有抗辩权,典当行不得凭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保证债权文书径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财产,这一块只能通过诉讼另行处理,除非保证人书面确认放弃抗辩权。
  
  (14)仲裁问题
  
  在保证使典当纠纷公正、合理得到解决的前提下,仲裁是一种快速解决争议的方式,具有省时、省费用,程序灵活的优点。仲裁一般来说费用也较低,对典当纠纷寻求公正而权威的仲裁员协调或裁决,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产生的影响较小,有利于彼此间今后的交易继续进行;仲裁一般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典当行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等,有更大的自主权,更加方便。
  
  各典当行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发生的动产质押典当、房地产抵押典当、证券质押典当等合同纠纷,都可以考虑选择仲裁解决。但是必须先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建议在典当合同中明确合同纠纷的仲裁范围,并遵循就近、便民和择优原则选择仲裁机构。可以考虑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一栏选择:“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此前签订、目前尚未履行完毕的典当合同,如当时未载明仲裁条款的,也可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补充仲裁协议的内容和条款。(未完待续)

  温馨提示:
  
  1、更多典当相关新闻请登录辽宁典当网(
www.lndiandang.com)或关注“辽宁典当”(lndiandang)官方微信公众平台。
  
  2、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超级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名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
典当业务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