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潜在洗钱风险分析和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5日浏览量: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作者:陈捷 陈霄 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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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要求日趋严格的情况下,如何防范典当业的洗钱风险,成为摆在反洗钱监管部门及典当业管理部门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立足于中国典当业的现状,分业务环节对典当业潜在的洗钱风险进行了逐一分析,并在FATF“反洗钱40条建议”的框架下,对如何防范典当业的洗钱风险给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典当;洗钱风险;对策
典当业具有金融和商业性质,其融资服务功能是其最首要的社会功能。2011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典当业纳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4433家,2010年度累计发放当金1801亿元。典当行的业务范围已涵盖了房地产、有价证券、机动车和民品,还有刚刚起步的信用卡式典当和知识产权典当等新兴业务。
一、典当业洗钱风险分析
《反洗钱法》实施后,直接利用反洗钱监管日趋严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洗钱已经非常困难,洗钱分子开始有意识利用其他金融业、特定非金融业等还没有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存在监管漏洞的行业进行洗钱犯罪活动,其中如何防范典当业的洗钱风险成为摆在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典当行业的业务特点,其潜在洗钱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行业准入门槛较低,缺乏反洗钱审查。依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典当行的注册资本一般为500万元——1000万元左右其市场准入门槛不高,在缺乏反洗钱审查的情况下容易吸引各种来源不明的资金—通过投资设立典当行从事洗钱活动,更容易吸引洗钱分子进入典当行担任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些政府官员可以利用亲戚朋友出面开办典当行或担任典当行高层管理人员,将贪污受贿所得通过典当行进行清洗,利用企业提供的职位获取所谓的薪酬。
(二)自身融资渠道有限,非法经营风险较高。典当的融资业务特点决定了其资金缺乏现象始终存在并难以缓解。在典当行上市融资时机还不成熟、“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额”等融资约束下,典当行为解决自有资本不足的问题,吸引社会投资,可能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把关不严。同时,部分典当行非法经营,违规发放信用贷款等现象时有发生,变相成为高利贷工具,扰乱信贷市场。此外,典当行放款容易投向高风险行业,由此引发贷款投向经常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悖的现象。
(三)业务流程便捷,缺乏可疑行为识别。作为一种以实物所有权质押或抵押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融资方式,典当融资不以信用为条件,“只认物不认人”。与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批周期长相比,典当融资手续相当简便,常见的珠宝首饰、有价证券等典当贷款几乎立等可取,机动车贷款两三天即可放款,耗时最多手续复杂的房产获得贷款的时间一般也在5-7天,而同样的房产在银行贷款一般需要1-2个月。快速融资是典当融资相比银行贷款的最重要优势所在。而洗钱风险恰恰在这种“简便快捷”中高度聚集。银行可以在层层审批环节搜集整理分析贷款人的各种信息,及时发现各种可疑行为,从而避免各种风险。而典当行却由于上述业务便利,缺乏对客户的身份、业务、资质进行充分的调查和风险评估,由此引发因对客户缺乏尽职调查而造成的洗钱风险。
(四)典型业务环节潜藏洗钱风险。典型的典当业务流程包括建当(审当和验当)、赎当、续当、绝当、库存处理等几个关键环节,这些环节在缺乏反洗钱监管的条件下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
1、当物范围广,洗钱方式多样。新条例规定当物应当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动产、财产权利或者依法可以抵押的不动产,范围有限。实践中,当物形式呈多样化趋势,已经由传统的现金、实物,扩展到股票、债券、房产居住权、汽车使用权、委托理财、存折、购物卡、代币券等。典当行在承接典当物品时,为了获取最大收益,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承接赃物、非法所得等国家禁止典当的物品、财产权利等,充当转移、隐匿赃款、赃物、走私物品的媒介。
2、当物保管安全隐蔽,增加案件取证困难。典当过程转移当物的占用权而不转移其所有权,典当行对典当物承担保管义务,保证典当物的安全性。通常情况下当户到典当行里都会要求得到更多的资金,可是现实中却有不少客户希望能把自己的典当物价格压低,不时出现万元钻戒当百元的情况。出现这种超低值典当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客户一方面看中典当行的保管费、保险费相对银行“保管箱”而言较低,相对容易掩人耳目,另一方面贵重物品保管相对安全,能够充分享受典当行的专业养护服务,通过续当或多次典当不仅可以达到安全保管的目的,其价值还可以随时间保值增值,最重要的一点是当赎自由,当物随时可以赎回和转移,在被有关机关调查期间难以找到物证。
3、操纵鉴定评估定价,监管难度较大。典当行对当户提供的当物进行鉴定评估定价,是典当程序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物的估价金额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但是由于缺乏诚信体系和配套机制,实际操作中问题较多。在实践中,特别是房地产、古玩字画、艺术品、珠宝首饰等市场波动较大,对其进行鉴定评估定价时存在人为操作空间,洗钱分子容易通过内幕交易,串通、控制、垄断当物的评估价值,为各种典当洗钱行为提供便利,隐藏着各种洗钱犯罪,监管较难。
4、赃物绝当处理销售,隐秘方式利益转换。洗钱分子可以利用典当行典当环节的金融性质和绝当物品销售环节的商业性质这一双重性质,短时间内将大量的资产和资金实现实质性的所有权转移,典当行成为非法利益转换的桥梁。尤其是将赃物、行贿受贿财物等典当后进行绝当处理,然后通过绝当物品的销售完成交易过程。例如:部分赃物通过典当销售变现。也有可能,行贿者与典当行预先确定典当物的买方,将高价值物品低价典当给典当行,故意形成绝当事实,受贿者低价购得,以此达到收受贿赂的目的。随后受贿者可以通过拍卖、典当、交换、行贿等多种方式获得较高收益。
二、典当业洗钱风险防范及对策建议
(一)修改《反洗钱法》,将典当业纳入反洗钱工作体系,执行反洗钱基本原则和工作制度。从上述分析看,适用于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的反洗钱基本原则和制度同样适用于典当业。而且,从国际反洗钱立法的精神来看,国际法力求将所有从事资金类业务的机构都纳入反洗钱视野下,例如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反洗钱40条建议”中将“金融机构”的范围定义为:为客户或者代表客户从事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的任何个人或实体:(1)接受公众存款及其他可偿还的款项;(2)信贷(包括:消费信贷;抵押贷款;有追索权或者无追索权的应收款项收购;贸易融资)等13种金融机构。这个范围远远超过了我国对于金融机构范围定义,尤其是(2)信贷一项,包括了非银行放贷人。典当业是目前我国主要非银行放贷人之一,因此有必要修改《反洗钱法》,将现行反洗钱的原则和基本制度推广到典当业,并建立以下工作制度:1、客户尽职调查。对于典当业,要贯彻此制度要求行业监管人员了解出资人或投资人以及业务相对方或受益人的真实身份、验证身份证明原件,防止匿名或假名交易;对于资金流向和所投入的业务、机构或行业要尽可能多掌握信息,而且对此要持续关注资金用途和流向,若发现资金的用途或业务性质发生改变,应及时停止业务并在存在洗钱嫌疑时向人民银行报告。2、保存交易记录。此项制度要求典当业严格保存交易记录,即使在向监管当局报告过以后,也要保留交易方身份信息,持续关注交易过程复杂、投资数额大或者缺乏合理目的的交易,并作记录,以备人民银行以及各自行业主管部门的进一步审查。若启动反洗钱刑事调查程序,还必须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3、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交易报告制度是整个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流程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有大额和可疑报告两种。其中,可疑交易更重要,它依赖于操作者的业务素养和主观分析做出判断,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由此,反洗钱工作流程进入实质阶段。该制度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就是要求金融机构尽最大可能,将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及其上游犯罪交易的相关信息报告给金融监管机构。
二是责任豁免。报告义务构成了对“金融机构保密法”和“隐私法”的直接冲击。在“金融机构保密法”和“隐私法”的理念里,客户信息严格保密,泄露信息人员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因此,反洗钱法必须有相应的条款,以使报告人员豁免因披露信息而带来的法律责任。
三是禁止泄密。该规则强调的是:金融机构既已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了可疑交易,就不能将此报告的相关情况透漏给从事可疑交易的人。4、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建设是报告机构自身完善反洗钱机制、提高反洗钱免疫力,预防洗钱风险的必要措施。此制度主要包括:内部合规规程、审计与合规部门职责和员工培训。
(二)加强人民银行和典当业监管单位的协调机制。加强人民银行和商务部、公安部三部在政策制定、信息共享和案件查处方面的合作力度,逐步建立情报会商、联合办案和案件通报制度。将典当行的交易信息纳入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建议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进一步优化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将其接入典当行基层营业网点,在典当业务中核对并留存客户身份信息,持续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信息查询、企业注册信息查询、企业税务信息、有价证券查验、公安信息核实等综合性信息查询共享系统的可能性。积极推动针对典当业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加强典当业反洗钱信息化建设,开展洗钱案例及相关分析模型的研究,提高金融情报数据智能化分析和挖掘水平,为实际办案提供有价值的数据支持。
(三)加强反洗钱政策宣传力度,构建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反洗钱系统理论建设和政策宣传。普及全社会对典当业的反洗钱基础知识,呼吁全社会参与该领域共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划制定全国范围内典当业的反洗钱人才培训计划。注重理论专题研究与实务操作相结合,国内培养与境外培训相结合,基础人才培养和专家队伍建设相结合,培养一支由基础人才、专家队伍和国际专家构成的多层次的行业反洗钱专家队伍。
参考文献
1甘力、侯建强,《FATF类型研究报告对完善我国证券业反洗钱监测体系的借鉴》,《西南金融》,2011年第2期。
2侯合心、张思,《反洗钱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借鉴》,《财经科学》,2011年第5期。
3靳全明,《警惕犯罪分子利用典当行进行洗钱活动》,《中国拍卖》,2003年第7期。
4李文浩,《FATF关注重点及对我反洗钱工作的启示》,《西部金融》,2009年第1期。
5林宏山、陈泉琛,《论我国典当业的潜在洗钱风险与反洗钱》,《福建金融》,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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