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8日浏览量:来源:金融时报作者:连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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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为商业银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资源十分丰富,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以上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应收账款总额多达5.5万亿元,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但是,由于应收账款质押本身是一种权力担保,质权人取得的只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实现的求偿权,与有体物担保的抵押权相比,其担保功能有限,特别是在作为出质人的中小企业经济实力较弱、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状态不明等情况下,与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较大,加之它是一项近几年才开办的信贷创新业务,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此类贷款风险的经验,因此,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问题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
(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效力风险。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终实现,首先直接与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效力密切相关。如果该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该基础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基于博彩、走私、销售国家专卖产品等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效力丧失,应收账款本身就不存在,对此设立的质押也必然是空中楼阁。
(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风险。出质人对于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基础上的。在基础合同约定出质人应当首先履行发送货物、提供服务或资产的情况下,若出质人没有首先履行上述义务,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合同法》具有抗辩权;即使出质人已经发送有关货物,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的有关货物进行检查,在检验合格后再行付款,即可以就出质人交付货物瑕疵或者出质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基于上述原因,贷款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权自成立之初都可能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只在出质人已经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后方得以确定。
(三)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和信誉风险。尽管基础合同有效且出质人已经充分适当地履行完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质权人能否就出质的应收账款最终实现顺利受偿,仍然有赖于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此外,也不排除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恶意串通,在设定质押后故意免除对方债务、提前支付有关应收账款或者改变支付方式以避开质权人监控,从而使质权人的担保权益悬空。
(四)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风险。即使在一切其他条件都完备,在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出质人互负到期同种债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可能随时主张将两方债权予以抵销,从而使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归于消灭。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债务相互抵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该规定为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相互抵销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抵销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因而对贷款银行而言具有不确定性。
贷款风险防控要点
(一)选择合适的出质人。由于应收账款债权的性质根本而言只是一种请求权,以此为标的设立的质权也只能是一种请求权,即最终只能通过请求对方支付一定款项来实现权利,不能构成对特定物的直接控制和处分。在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双方基于各种动机和途径损害质权人担保利益的情况下,质权人最终只能通过要求损害赔偿来实现救济。因此,应收账款质权最终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主要依赖于出质人的资信和实力。所以,选择合适的出质人十分重要。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时,要充分考虑应收账款双方的信誉度,特别是在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还款记录。同时,结合贷款五级分类中关于企业非财务分析的要领,对企业营业前景进行预测。
(二)严格考察企业的财务报表。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时,要充分考虑企业资产负债率等基本指标。一是应收账款在企业资产中的占比,这一比例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状况,若比例过高,说明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松懈。二是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的流动性。三是应收账款的平均回收期。这一指标能够影响银行决定贷款的期限。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应早于合同规定的还款日。四是应收账款的成分比例,是否集中于一个客户。这一比例反映企业贷款回收的风险性。五是付款单位是否为贷款申请企业的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
(三)拟订详细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一是在质押合同中,对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金额、期限、支付方式、收款账号、债务人名称和住址、基础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编号等要做尽可能详细、具体、准确的描述。二是要求付款方提供承诺书,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账户内付款。同时要以书面形式规定,付款方在承诺书中签字确认到期不付款的违约责任以及如果在未告知质押权人的情况下擅自支付,由此对银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三是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出质人应以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
(四)审慎确定贷款质押担保率。贷款担保率是指担保贷款额与担保物价值的比率。确定一个合理的贷款担保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贷款风险。应收账款的贷款质押担保率通常取决于应收账款的质量,一般应为60%-80%。而应收账款质量又主要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欠款企业)的信用等级,债务人财务稳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数量越多,应收账款的质量越高。同时,还要特别关注应收账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应收账款的质量越差、风险越大。对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发放贷款时,质押担保率不应超过20%,即贷款额不能超过应收账款的20%。
(五)强化贷后跟踪管理。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应当对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继续进行跟踪,及时全面搜集出质人已经完全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义务的有关证据,督促出质人及时请求付款,防止诉讼时效超期。要及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用账户,以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回笼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回笼资金挪作他用。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尽早采取行动以实现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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