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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还款期限的欠条 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5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陈林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欠款条未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的问题,最高院曾于1994年作出法复(1994)3号批复,答复山东省高院:如果供方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然而,审判实务中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认为该批复是针对个案,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对所持不同的意见现概括起来有两种观点:1、权利主张说。该观点认为,未定还款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开始计算,其理由是既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说明债权人默许债务人可以暂时不履行,只有当债权人请求债务人还款时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会产生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结果。2、宽限期届满说。该观点认为,未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应当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宽限期届满后起算。其理由是,《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必要准备时间”就是宽限期。只有等到宽限期届满而债务人仍未清偿,债权人的权利才算受到侵害。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各从不同的角度探讨未定还款期限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看上去似乎言之凿凿,其实都是站不住脚的。其理由是:
  
  一、从债权方面来看,债权债务关系有效成立后,债权人就有权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债权人与债务人虽未于欠条中规定履行期限,但法律视为债权人有权随时请求履行。因诉讼时效起算是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起点,故权利的行使仍受时效的限制,不允许永久存续。如债权人行使的请求权的起点不能确定,则请求权的终点也是个未知数。
  
  二、从债务方面来看,因债务明确、具体,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在客观上能够实现,责任总是伴随着债务而生,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就是对债权人的侵害。况且,如果不能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点,债多人谈何抗辩权。
  
  三、从时效的起算和中断的区别来看,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引起诉讼时效起算的动因,债务人主张权利仅表明债权人积极追求实现权利的态度,它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原因。如果把债权人主张权利看作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那就是混淆诉讼时效起算和中断的界限。
  
  四、从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来看,诉讼时效虽有可能使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其并不在于保护债务人不承担义务,而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若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主张权利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将导致债权人自债权成立时起可以行使权利而长期不主张权利排斥在诉讼时效之外,这有悖于设立诉讼时效的初衷。
  
  五、从审判实务来看,宽限期是一个不明确的时间段,到底是多少才算合理,只能由法官主观决定,但若法官的自由裁量过大,给司法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则避免了在实践操作中带来的尴尬和困惑,也便于确定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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