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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形式的典当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4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对于典当行与客户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性质,一般有三种观点,即民间借贷、抵押借款合同关系和典当合同关系。从主体特征上看,典当行属于非银行特殊金融机构,而民间借贷则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两者主体不同;从经营模式上看,典当行以综合费为主要收入来源,有别于银行以利息为主要收入来源,也不宜认定为抵押借款合同。基于此,与会人士认为,以抵押借款为形式的典当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
  
  在分析合同性质的基础上,与会学者进一步提出对典当创新业务性质认定的标准,即不论典当形式如何,其必须符合两个要素:存在借款事实;存在实物(权利)担保。这对司法实践中以典当为名行非典当业务之实的行为判断提供了较好的裁判思路。
  
  对于与会行业代表指出的实践中未开放典权登记对典当业务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法官认为,不动产典当应按典权关系规范,赋予用益物权;动产质押则应完善转移占有手续,取得公示效力,按当押关系设立,由典当行承担绝当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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