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约定高额利息的性质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0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华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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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借款活动特别是金融借款活动中,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非常普遍。担保公司往往与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而在担保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如果担保公司为债务人代偿了借款,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向担保公司偿还代偿款,则期限之后债务人需要承担代偿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而且约定的计算标准往往都比较高。那么,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代偿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的性质是什么?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一条没有明确规定保证人追偿的范围是否包括利息或其他费用。笔者认为,债务人与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代偿款的偿还期限,如果债务人超过该期限没有向担保人偿还代偿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担保合同中对代偿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的约定,应当视为一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在担保公司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人逾期偿还代偿款给担保公司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担保公司主张的代偿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依法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在2013年7月20日之后,则应参考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平均水平的1.3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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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一条没有明确规定保证人追偿的范围是否包括利息或其他费用。笔者认为,债务人与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代偿款的偿还期限,如果债务人超过该期限没有向担保人偿还代偿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担保合同中对代偿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的约定,应当视为一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在担保公司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人逾期偿还代偿款给担保公司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担保公司主张的代偿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依法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在2013年7月20日之后,则应参考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平均水平的1.3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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