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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合格证典当质押的风险控制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5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汽车合格证典当质押业务”即典当行、经销商、生产商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以厂家(或商家)所提供的具有惟一性的汽车合格证作典当质押,典当行将经销商向生产商所购买车辆的汽车合格证质押,并将所购买的车辆进行质押,或委托4S店对质押车辆进行管理,派专人驻4S店进行销售动态监管,将典当款项借给销售商用于支付购车款,经销商每销售一辆汽车之前,需将相应款项打入典当行还款户以换取对应的汽车合格证的一种属于动产质押的典当融资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典当行一般与经销商直接签订《典当借款合同》和《典当借款质押合同》进行操作。
  
  汽车合格证典当质押业务的操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为先以4S店的股权和房产土地等做抵质押典当业务,将典当款项借款销售商,销售商将款项交厂家用以购车;厂家发货,并向典当行发送汽车合格证及《合格证送达通知书》;典当行与销售商办理车辆质押手续,将典当行与经销商办理的股权和房产抵质押手续进行置换,典当行签收合格证通知书回执;典当行对汽车存放仓库实施监管及日常的贷后管理;典当借款到期,销售商归还借款。若车辆滞销货款周转不灵产生典当借款逾期,则典当行通知厂家回购,并发送《库存车回购通知书》;厂家回购车辆及汽车合格证,交付典当行等值典当借款金额。
  
  二为先质押后借款。销售商向典当行提供汽车合格证及《合格证送达通知书》;双方办理汽车合格证质押手续,签收合格证通知书回执;典当行发放贷款用于销售商向厂家购车;销售商每销售一辆汽车,需先向典当行交存相当于同价值车款,后换取对应汽车合格证;借款到期、商家归还借款,如若逾期,则厂商负责回购或典当行拍卖或折价变现质押车辆归还借款。由于不存在合格证交付的时间差,出于规避风险考虑,典当行普遍采用此种方式。
  
  汽车合格证典当质押的风险防范:
  
  一、销售商的市场经营风险。市场经营波动性较大,如近年来国内大中型城市为防止城市交通拥堵,而采取的机动车限购、摇号等举措,直接抑制了消费需求,在需求总量有限的情况下,许多汽车生产厂家为加大自身品牌推广力度,都要求销售商遵循独立建设“4S”品牌专营店的原则,实行一条龙服务。这实际上大大加大了经销商的经营成本,特别是固定资产的投入。在市场保有量不足的情况下,地租和房租逐年增加,人员工资日益高涨的情况下,经销商微利甚至亏本经营。经销商如考虑不周,盲目进货,将会导致自身资金周转困难,从而对典当行的借款安全性造成倒逼,导致典当行只能采取资产处置变现和诉讼的方式解决。
  
  二、汽车合格证典当质押的法律操作风险。在典当质押业务实践中,典当行因客观条件所限,存在不能提供车辆存放仓库及派驻仓管员的情况。而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起生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又作了进一步解释:“出质人代质权人保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债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理解与适用中说明,除实际占有外,还可以推定占有,其方式有:①提货单移交;②仓单移交;③仓库钥匙移交等。由此在实践操作中,典当行仅凭对汽车合格证的占有是不足以证明对动产的实际占有的,在法律上不能获得充分保护。而且,由于对车辆实物的监管“真空”,万一车辆发生损毁、盗窃等,典当行将无法在第一时间获知,并且对车辆的出入库情况也无法掌握,从而不能对账实相符情况进行实时监管。一旦车辆出库销售后,汽车合格证一一相配的实物车辆不存在,会导致典当行卷入典当行、销售商、购买车辆的商户三方的经济纠纷之中,典当行做汽车合格证质押业务中,必须将合格证对应的车辆进行质押,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才能在经济纠纷中保障自身的权益得到保全。
  
  三、质押车辆被法院执行的风险。在实务操作中,典当行如自身没有车库,往往会委托经销商进行管理,实质是没按法定程序办理质押手续,如若汽车销售商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法院可能会应第三方请求而查封执行该已质押给典当行的车辆,由于典当行的质押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则会导致典当行质押的车辆陷入经济纠纷中,导致变现质押标的偿还债权的法律途径不能实现。
  
  四、经销商的道德风险。合格证作为汽车的“身份证”,是车辆上牌的必须凭证,典当行通过控制合格证,在某种程度上就实现了对车辆的监管。但是,若经销商获得典当行的借款后,厂方与商家共同欺诈,厂方重新对相关车辆补发合格证,商家可据此销售、用户可凭此上牌,从而不受典当行所控制。或者,商家与用户联合欺诈,对购置的车辆暂时不上牌。在这种情况下,车辆销售后暂时无需典当行控制的合格证就可以上牌,典当行无法获悉实物的去向,导致车辆实物的流失,使典当行质押的车辆悬空,无法真正实现债权。
  
  五、操作业务中应风险防范和规范操作。通过加强典当前调(审)查与典当后管理,及时关注分析企业发展动态来加以防范。具体可以采取的措施有:①对质押车辆类型严格筛选,要求销售商提供质押的车辆必须做到技术成熟、覆盖面广、价格相对稳定、生产厂商实力雄厚;②适当提高质押车辆的折率;③与企业股东夫妇乃至家庭主要成员签订个人保证合同,将有限公司有险责任清偿向个人无限责任清偿转化,督促企业主审慎经营。④将经销商的公司股权全部质押作为防范风险的补救措施。典当行要筛选经销商,最好能够与有品牌、有资产、讲信用的优质企业作为合作伙伴,以从源头上杜绝道德风险的产生。合格证的惟一性风险则可以通过签订“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书”,由厂方承诺合格证的惟一性,并约定未经典当行书面同意不予补发来规避。
  
  (作者系北京京盛典当行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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