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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2016年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0日浏览量: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作者:佚名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91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16年典当行设立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典当行推荐原则及调控指标
  
  (一)推荐原则。
  
  2016年我区典当行业发展布局采用因素法为基础实行总量规划,综合考虑各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典当行业效益、典当企业覆盖率、地方监管水平及典当行业发展规划等情况把握发展总量。五市推荐新增典当行(含典当行分支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1.优先选择在小微企业融资需要旺盛或者尚无设立典当行的县、市(区)设立典当行;
  
  2.优先推荐注册资本规模大、实力强的企业入股的典当行;
  
  3.未参加2016年全区典当行风险评估、未参加上年度年审或最近两年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典当行不予设立分支机构;
  
  4.应当合理布局,优化典当业区域布局。
  
  (二)拟设立典当行调控指标。
  
  根据商务部《2015年全国典当行业布局规划》要求,考虑目前全区典当行数量和发展布局,2016年度典当行新增数量控制在12家以内。
  
  二、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条件
  
  (一)拟新增典当行申报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
  
  2.注册资本:银川市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其他各市不低于1000万元。
  
  3.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在三年以上的商业用房作为典当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并能够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配备办理业务所需的必要的设施(营业、防盗、监控、消防等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对股东的要求:有两个以上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控股;法人股股东应为内资企业,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实现盈利,对典当行的出资额应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法人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其中担保企业权益性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有关的材料和报表;自然人股东为居住在中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本人非公务员,不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所有股东须承诺2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及公安机关有关治安管理的要求。
  
  (二)拟新增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条件。
  
  申请开设典当行分支机构,除按照新开设典当行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参加2016年典当行风险评估及2015年年审结果为A类;无违法违纪经营记录等条件。
  
  三、工作要求
  
  (一)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对拟设立典当行经营场所实地查看,场地要符合经营条件。原则上2年内经营场地不得变更。
  
  (二)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拟申报企业,认真做好材料申报工作,并指导帮助企业完善申报材料。
  
  (三)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照《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2)进行认真审核,力求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审核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函,随同申报材料于2017年3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四)自治区商务厅审核并实地抽查50%的企业后,确认验资企业名单,通知企业开始验资,并将推荐新增典当企业的相关资料录入全国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对未能按时完成验资的,取消本年度及后一年度申报资格。
  
  (五)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拟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时要认真负责(对于法人股东的财务审计报告要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实)。自治区商务厅在抽查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未能认真核实的,将取消该市年度申报资格。
  
  (六)在开展新增典当行审核推荐工作中,要明确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将拟申办典当企业进行公示,及时公开举报投诉渠道(电话),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王金元电话:0951-5960713
  
  附件:1.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7年1月13日
  
  附件1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一)五市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正式文件);
  
  (二)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能力自我评估和目标客户分析等)。申请报告应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五)出资协议,应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六)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典当行的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登记注册日期应在2013年1月1日前),以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登记表)》;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金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法人股东为担保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19.030,-0.55,-2.81%)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八)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2015、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其中2016年度审计报告应为无保留意见审计);
  
  (九)法人股东2016年纳(涉)税证明;
  
  (十)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十一)股东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自然人股东申明本人非公务员);
  
  (十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十三)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十四)公司章程、业务规则和相关制度等,以及承诺开业时应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的承诺书;
  
  (十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包括银行征询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验资机构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离申请材料报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应在2个月以内,资金应保存在商业银行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十六)自治区商务厅采取公开遴选的方式推荐验资银行,由申请企业自主选择。
  
  注:
  
  1.上述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应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典当监管人员校核原件并签名;
  
  2.各项材料应按述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3.第十五项验资报告在验资名单公示后提交;
  
  4.申报人应选择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附件2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表》(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签署审核意见);
  
  (二)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2015、2016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包括银行征询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离申请材料报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应在2个月以内,资金应保存在商业银行验资进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五)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七)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2年该典当行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注:
  
  1.上述申报材料中复印件应经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典当监管人员校核并签名;
  
  2.各项材料按上述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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