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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债权人视角看民法典借款合同领域的变化与应对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0日浏览量:来源: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作者:黎韵子

德斯鸠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事权利从我们出生到死亡,一直如影随形、丝丝相扣,是每一个人都绕不过避不开的问题。以前零零散散于各法的条文现在终集大成于《民法典》,成为民法最重要的法源。今天笔者撷取合同编中最常见的借款合同,从债权人角度品品民法典对借款合同领域带来的新变化及注意要点,以期抛砖引玉。

一、民法典视野下借款合同领域的新趋势

总的来说,从《合同法》到《民法典》,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变化并不大。《合同法》中关于借款合同只有寥寥十几条的规定,规范力度并不足。审判实务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基本依据合同约定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基本依据合同约定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处理,其中2015年6月23日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更可以说是过去几十年对民间金融司法管制力度的最低点、对债权人保护的最高点。从九民纪要开始,至民法典出台,再到2020年8月20日修订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显的趋势是,法律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平衡的天平已逐渐向债务人倾斜,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明显下降,主要表现为:

第一,民法典否定高利放贷行为的效力。这一举措导致的后果是,直接导致了高利放贷相应的担保也无效,超过法律规定部分的利率无效,无疑对这部分债权人的权益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第二,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无论是没有约定还是约定不明,均视为没有利息。其他借款合同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约定不明的通过协议补充、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确定。这一举措提高了非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的约定标准,对该类主体对应的债权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民法典规定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但贷款人需先履行催告的义务,且需要给予借款人合理期限。这一举措对债权人实现债权从时间和条件上进行了限制,行权路上更添障碍。

第四,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若不存在对方事后追认、债务系为家庭需要所负的情形,需要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这一要件。这一举措对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提出了更严苛的形式要件。

第五,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缩短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一举措对借款合同的担保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同样增加了债权实现的难度。

第六,前不久施行的修订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经将对债权人借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度降低,从以前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变为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明显拓宽了法律干预的边界。

二、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领域法律条文的新变化

(一)与《合同法》借款合同部分的法条对照

与《合同法》借款合同部分相比,有变化的法条罗列如下(图片来自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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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合同部分的几大新变化

1.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680条可谓是本次借款合同部分改动最大的一条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至此对于高利放贷合同认定无效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仅高利转贷违法、到职业放贷入刑,本次民法典进一步收紧了高利率这一红线。

本条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点:一是此类合同并不是全部无效,只是超出法律规定的那部分利率约定无效;二是因民法典借款合同部分规制的主体不仅是自然人,还包括金融机构、其他非金融机构单位等,因此禁止高利放贷的约束主体大幅度扩大;三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借款利率上限仅规制自然人及非金融机构单位,金融机构单位的借款利率达到多少视为高利,还需出台更具操作性的规则。

2.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借款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一规定改变了《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自然人间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错误表述。自然人订立借款合同本身是一个实践行为,而非诺成行为,此种合同的特点是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但合同法的规定混淆了合同的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应予纠正。虽然这一条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但笔者认为这实际上给了出借人(债权人)反悔权,若出借人未按约提供借款,对借款人产生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该种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赔偿成本明显低于基于履行责任的违约责任赔偿。

3.区分贷款人主体身份的利息规定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协议补充或按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该规定对《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作出了修改,主要是对债权人主体进行了区分。

对债权人是非自然人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单位,若对支付的利息没有约定的,之前的处理方式是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按照协议补充、根据合同上下文或交易习惯等方式确定,但民法典规定,前述主体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同样视为没有利息。但前述主体利息约定不明的,仍可按协议补充、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确定。

对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对支付的利息无论是没有约定还是约定不明,均视为不支付利息。这与合同法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致。

这就要求作为包括金融机构等法人主体在内的所有债权人,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明确、可执行,否则会面临无法主张的风险。

三、从债权人角度谈借款合同领域变化的应对

通过以上对民法典借款合同领域变化的趋势与具体条文的分析,可以看到法律保护的意图已逐渐从债权人偏向了债务人。这可能是出于国家收紧放贷这一高利润行业的瓶口,整顿维护金融秩序的决心,也可能是今年疫情等天灾人祸造成失业人口剧增等现实情势的考虑。既然大势所趋,那么债权人在借贷时,应对相应的法律风险进行权衡。因大部分关于债权人的权益争议主要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因此笔者针对该类债权人提出十点建议:

第一,司法实践中判定民间借贷成立的要素有二:一是借款的支付,二是借款的合意。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那么借款的合意只能根据相关证据推定。但实际生活中,除了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很难有其他证据对借贷合意有足够强的证明力。因此,在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强度收紧的当下,为确保债权人能够顺利主张借款债权,务必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借款合同及借条的内容至少包括:借款用途、借款双方主体、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方式、期内利息标准及支付时间(如有)、逾期利息标准,更完善的还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管辖)等。

第二,借款用途应如实填写,根据《民法典》第673条规定,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借款人是公司的,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借款人是自然人的,确保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名字与身份证一致,并将身份证号码附后,落款处要求借款人签字并摁手印,避免笔迹鉴定的成本及不确定因素,同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方便后续可能产生的诉讼。

第四,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均最好大写,避免后期涂改。

第五,正文涂改处要求借款人盖章或摁手印。

第六,借款方式根据实际支付方式填写,特别是现金交付的情况一定要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明确,同时保存好借款支付的证据,且尽量选择银行转账,转账附言中备注“借款”。

第七,关于借条应特别注意:标题、末尾分别和借条正文不留空行,左右尽量靠近纸张边缘,避免借款人后续增添内容;签订借条时应由出借人提供黑色签字笔,避免借款人使用褪色笔。

第八,借款人系自然人的,尽量要求其配偶一起在“借款人”处签字摁手印,增强实现债权的可能。

第九,有人保的借款,务必明确约定保证的方式及期限,且要求保证人在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保证人”处签章。

第十,企业法人在对外提供出借资金时,如果有收取利息的意思表示,一定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有无法主张的风险。

(作者:黎韵子,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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