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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采矿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是否包括附属有关工程和设备设施?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3日浏览量:来源:覃方云律师企鹅号作者:佚名

裁判要旨


技改工程及设备设施部分属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抵押效力依法及于相应技改工程和设备设施。另一方面,由于采矿技术的不断升级及生产规模的扩大,抵押物的资源储量将不断减少,造成抵押物价值贬损,若抵押范围不及于技改工程和设备设施,显然有悖于公平原则。


案例索引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与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谢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黔民初65号】


争议焦点


采矿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是否包括附属有关工程和设备设施?


裁判意见


贵州高院认为:2017年1月13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灵支行与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7黔灵银最抵字第47005号)并办理了抵押备案登记手续,因此,本案抵押权依法设立并有效。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备案登记记载事项,本案的抵押物为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采矿许可证编号:C5200002011051120112991。本案抵押物担保的债权范围是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灵支行对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1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间所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贰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抵押权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应付的费用之和。本案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为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本案中,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因兼并重组,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矿区面积由2.0762平方公里拟增加为3.9686平方公里,新增1.8924平方公里;生产规模由30.00万吨/年,拟扩建为45万吨/年,新增6万吨/年,因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灵支行只能对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C5200002011051120112991号采矿许可证项下未开采部分的资源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该煤矿新增部分储量资源和技改工程及设备设施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


对此,本院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因此,抵押担保的范围应以登记机关记载内容为准,抵押权人对超出登记记载的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案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灵支行对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5200002011051120112991)登记范围内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即矿区面积为2.0762平方公里,矿区范围以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拐点坐标为准。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虽拟新增1.8924平方公里范围,但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不是法定的权利凭证,在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获得新的采矿许可证,双方未就此达成新的抵押意思表示一致,亦未办理新的抵押登记手续情形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灵支行对新增1.8924平方公里范围的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关于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生产规模由30万吨/年拟扩建为45万吨/年的技改工程及设备设施是否属于抵押范围的问题。


本院认为,一方面,技改工程及设备设施部分属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抵押效力依法及于相应技改工程和设备设施。另一方面,由于采矿技术的不断升级及生产规模的扩大,抵押物的资源储量将不断减少,造成抵押物价值贬损,若抵押范围不及于技改工程和设备设施,显然有悖于公平原则。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抵押权行使的范围为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编号:C5200002011051120112991,含采矿许可证载明范围内附属有关工程和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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