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唯一官方网站

您当前位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 >> 行业资讯 >> 金融业态 >> 浏览文章

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最高限额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3日浏览量:来源:韩行长企鹅号作者:佚名

某银行与某公司等金融借款最高额抵押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间《最高额抵押合同》虽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但该担保范围内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合计已超过了登记的最高限额。若依此,将使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突破最高债权额,事实上成为无限额。这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合同预期不符,亦与物权法、担保法的立法本意相悖。


【基本事实】


2020年3月18日,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2份,均约定甲公司对某银行与乙公司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1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201万元、1023万元,抵押财产为位于阜宁县花园街道花园居委会三组不动产。


2020年4月14日,甲公司依约办理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权利人均为某银行。某银行发放借款1500万元后,乙公司未能按约还款,某银行遂将二公司诉至法院,截止起诉时,尚欠本金7471961.46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阜宁法院(2021)苏0923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乙公司偿还借款,某银行对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201万元、102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某银行不服,以其债权本金低于201万元和1023万元的总和为由,要求以其债权对抵押物全部价款优先受偿。市中院二审审理后作出(2021)苏09民终628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义】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长期以来,将最高额抵押理解为本金的最高额度,当债权本金不高于最高债权额时,其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费用都在担保范围内的错误认识比较普遍。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和担保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本质在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特定债权,且具有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可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但总计不得超过已登记的预定最高限额,超过部分,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概念。因此,最高额抵押权人在发放借款时应当对债权的总额有所预估,本息总和不能超过最高债权额度,否则超过部分将不能优先受偿。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文章内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及时删除。谢谢!)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