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间融资的对策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2日浏览量:来源:金融时报作者:张月革 刘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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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来,民间融资风险凸显,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神木等地区成为重灾区,虽然各地的诱发因素有所不同,但其根本都是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存在严重失衡。如何处置民间融资风险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难点和问题日益突出。
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存在的难点问题
(一)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衔接性。我国法律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定分散于各个部门法,且不乏存在冲突之处。一些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按照《贷款通则》、《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被取缔。相关法律法规的笼统,使得人们不能很好地掌握相关规定,易陷入“一放就乱、一打就死”的怪圈。
(二)在界定合法与非法民间融资行为中仍然存在诸多困惑。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向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排除在非法集资类案件外。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扩大了“社会公众”、“不特定人”的概念,但在“特定对象”的界定上依然存在模糊不清,给司法操作带了一定的难度,使得正当的民间融资活动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此外,《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和《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基本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有关法律条文的梳理和整合,对如何区分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上也没有突破。
(三)民间融资强制登记备案约束力较弱且依据不足。由于民间融资大多处于不公开状态,如果不使其浮出水面,就难以找到实施监管的对象,也就无从谈起规范、引导和监测、监督。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与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相比,不仅要对场内交易进行登记备案,场外达成的交易也应到该中心进行登记备案,但实际情况是场内交易冷清,场外交易也无一笔登记备案。《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民间借贷达成交易后,借贷双方应提供合同文本及摘要,到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备案。
(四)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之间的风险相互交织,难以监管。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的风险传导路径主要表现在,民间借贷主体(借方)既有民间借贷又有银行的贷款,一旦资金链断裂就无法归还民间借贷和贷款,部分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采取从民间拆借资金的方式进行借旧还新,从个别小额贷款公司了解到,其现在的大部分业务都是作为过桥资金贷给个人或企业用于还贷,部分个人和企业迫于个人和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追债、讨债压力,用银行贷款偿还民间借贷资金。当前对民间融资的外部监管较为薄弱,没有明确专门的机构对民间融资活动实施统一监管,相关部门都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但是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而且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对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相关对策建议
(一)采取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的方式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法律法规。一是从国家层面加快制订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方面的立法,应对民间融资活动重要事项,如对借贷主体、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率、风险控制和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以便确定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立法保障。二是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基层创新的作用。鉴于各地民间融资活动存在差异性,由各级地方政府在不违背国家民间融资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民间融资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如规定民间融资的利率区间、融资方式、资金投向,多少金额以上的民间融资必须进行登记备案等,制订民间融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处置机制,建立起完整的民间融资管理法规体系。
(二)建立权责清晰的监管架构,完善民间融资监管体制。一是树立分类监管的理念,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和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具体分工,实现监管的无缝隙对接。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整顿”的原则,明确主管部门的权责,完善风险问责机制。二是创新监管手段,加快监管方式转变。按照合法性和审慎性原则,完善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规定。加强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
(三)优化民间融资运行环境,引导民间资本回流实体经济。一是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改制或股权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二是加快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用市场手段优化资金这一稀缺资源的配置,让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在金融机构与社会之间合理、有序的流动,进而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三是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导向,引导民间资金流入实体经济,防止其为高回报投入虚拟经济。在提高居民、企业对民间融资的认识的同时,加大对民众的投资风险教育和法治教育,引导其科学理性投资,做好风险提示,帮助市场主体和社会大众树立防范融资风险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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