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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出炉 从源头上加强监管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7日浏览量:来源:金融时报作者:佚名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历时3年多、经过多次修改的意见稿出炉,得到了业内外广泛关注。“从最新的意见稿看更多是框架性的、制度性的规定,未来配合实施的细则或更为具体。”一位曾参与条例讨论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从源头上加强
  
  对融资担保公司监督
  
  此版意见稿的前身是201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等7部门公布施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直是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的主要法律依据。5年来,我国融资担保业快速发展,截至2014年12月,全国共有融资担保公司7898家,在保余额2.74万亿元,其中融资担保在保余额2.34万亿元,对于促进资金融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融资担保业快速发展,《办法》已难以适应当前和未来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需要。对此,意见稿说明中称:一是《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无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有效的行政处罚,监管部门缺乏对违规经营的融资担保公司的有效处理手段,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制裁,影响了监管权威性和行业长远发展。二是行业经营规则有待完善,审慎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要求已不能适应发展和监管的需要。三是融资担保公司由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国务院建立融资担保业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责任有待明确、落实。因此,有必要制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的行政法规,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意见稿共分五大部分,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担保业务的定义,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为从源头上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548号),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以及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并规定了审批的条件和程序。考虑到意见稿提高了现行《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条件,附则中规定: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
  
  连续1年无业务
  
  即退出融资担保市场
  
  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的市场退出和终止,意见稿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以上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管部门缴回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并明确或有债务的承接等事项,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担保责任解除前,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于清算结束后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管部门注销。
  
  事实上,对比2013年及2014年的数据可以发现,融资担保的机构数量呈下降趋势,在保余额保持稳定增长。截至2013年末,全国8185家融资担保机构,行业实收资本8793亿元,在保余额2.57万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833亿元,增长23.1%。其中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2.22万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024亿元,增长22.2%。而到2014年末,机构数量为7898,在保余额2.74万亿元。
  
  “近年来,银行选择担保公司日趋谨慎,不少实力较弱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本没有新增业务,退市自然在情理之中。”机构数量的减少不过是顺应市场、优胜劣汰的结果,这在业内已成普遍共识。上述业内人士同时表示:“希望监管部门严把准入关,制定市场准入、经营许可等措施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加大机构退出力度,为专注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预留发展空间。”
  
  记者注意到,在日前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强调,将“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而且将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对于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融资担保业务,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政府给予大力扶持;对于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其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条例》与配套细则
  
  为行业健康发展护航
  
  针对行业经营规则,意见稿提出,融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近年来,行业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一直在2.3倍左右,只有个别实力较强、经营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达到10倍以上。“对于原先放大倍数高于上限的公司来说会受到影响,或限制其业务的开展,因此业务量大的机构如何突破资本瓶颈面临考验。”有业内人士说。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责任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对向被担保人收取的反担保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存管;按照债权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国务院《意见》中提到,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三层组织体系,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发挥再担保“稳定器”作用。可以看出,无论是规定担保放大倍数上限、提取准备金,还是建立多层防范体系,都是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活动,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准备金计提金额并未在意见稿中提及,未来或由配套细则进一步明确,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及配套细则的出台必将引导行业向着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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