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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常态下看“影子银行”的重要作用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5日浏览量:来源:中国经济时报作者:佚名
 
  “影子银行”是个通俗说法,有人说它是“像影子一样的银行”,有人说它是“银行的影子”,在很多人看来其与产能过剩、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一样成为我国当前金融风险最容易爆发的领域。但是,影子银行在支撑经济发展、推动金融改革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轻易否定和排斥并非正确选择。
 
  当前我国影子银行存在的形式及规模
 
  一是通过银信合作形式开办的信托业务。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之后交给信托公司,再发放给特定融资企业,这是近年来发展最快的“影子业务”。2013年年末,全国67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计划达10.9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6%。
 
  二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信用中介机构开办的业务。这一类业务近年来发展很快,上述机构中很多并不持有金融牌照,却开办着事实上的金融业务,存在着监管上的空当。
 
  三是以“余额宝”、“人人贷”、P2P、B2B等为代表的一批互联网金融业务。这类业务通常通过理财产品的形式聚集社会资金,以网络贷款平台为纽带,促成“供需双方”的直接交易,由于手续简便、业务灵活,发展也十分迅速。
 
  以上三种形式,第一种可以称为“银行的影子业务”,第二种可以称为“银行的影子”,第三种可以称为“像影子一样的银行”。《中国金融监管报告》指出,2012年年底中国影子银行总规模为14.6万亿元,2013年年底迅速增长到27万亿元。据穆迪投资估计,2014年年底我国影子银行总规模为45万亿元,相当于GDP的71%。
 
  近年来影子银行快速发展的原因
 
  一是我国存贷款利率尚未形成市场化。我国一直实行着严格的利率监管政策,形成了利率的“双轨制”。在实际存款利率为负的情况下,有剩余资金的个人和企业希望有更好的投资渠道,不愿意只放到银行里。
 
  二是银行有突破表内业务监管的冲动。监管部门对银行的表内业务监管严格,有些贷款银行无法发放,通过影子业务可以绕开监管,在不影响存贷比、不占用资本金的情况下把贷款放出去。
 
  三是当前资金供需的矛盾较为突出。相当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无法通过传统银行的渠道获得贷款,不得不另寻他途,地方政府出于发展本地经济的考虑,默许、支持影子银行业务的开展,近看来有些地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如雨后春笋般遍布城乡,正是出于这样的背景。
 
  影子银行在支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影子银行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极易引发风险,加上近年来因影子银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所以从监管部门到地方政府对影子银行的看法越来越趋于谨慎,但客观地说影子银行绝非一无是处,在促进经济发展中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是充分拓展了社会融资渠道。影子银行服务的对象多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它们在传统银行那里难以获得贷款,但对资金又有着刚性需求,如果从影子银行这里也无法获得资金,它们中有很多将面临业务萎缩甚至破产的命运。
 
  二是进一步拓宽了社会资金的投资渠道。当前个人投资的途径仍然较少,房市低迷,股市振荡,在利率市场化没有正式实施之前投资者又不甘心把钱放在银行,影子银行为大量的社会富余资金提供了投资途径,帮助投资者实现了财富的保值增值。
 
  三是推动了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按照国际上的通常定位,影子银行是金融创新的结果,正是现有金融体系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才有了各种形式的影子银行,影子银行的存在为金融监管提出了新课题,促使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进一步深化。
 
  在加强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对待影子银行的发展
 
  当前社会资金面整体紧张,经济下行的压力很大,对影子银行只强调“禁止”、“不得”显然不是良策,应充分认识影子银行的积极作用,把握其本质、运行特点和风险,引导其健康发展。
 
  一是面对问题和挑战要积极作为。不作为才是最大的风险,监管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勇于担当,认真研究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找出问题不断加以改进。习近平总书记在东北考察时强调一定要“把实体经济抓上去”,“要改善金融服务,疏通金融进入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管道”。李克强总理也多次强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中国经济发展新的发动机”,“金融改革要迈出新步伐”。影子银行总规模高达数十万亿元,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已经成为一支举足轻重的金融力量,只“堵”不“疏”显然不符合当前的形势。
 
  二是要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市场化将使影子银行失去存在的前提。我国在利率市场化方面已经迈出了步伐,同业拆借利率、国债利率先后实现了市场化,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设置了浮动区间并在不断扩大,当前要继续加快这方面的工作,通过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理顺金融环境,同时把过高的社会融资成本真正降下来。
 
  三是对影子银行逐步实现统一监管。我国影子银行、影子业务存在的形式很多,批准它们设立或开办的部门涉及银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地方政府金融办等,各监管部门应把思想统一到如何促进影子银行健康发展的共识上来,加强调研,完善监管法规和措施,同时加强协调,在条件成熟时逐渐“归并”影子银行监管的部门,简化监管体系,结合国家金融改革的总体布局,最终实现对影子银行的统一监管。
 
  四是对现有影子银行业务进行分类规范。对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应强调其资金来源与应用的对应,严防道德风险;对信托公司,应引导其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业务本质上;对小额信贷公司,要尽快制定出全国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规则,加强监督和管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加强其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监管;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要对其各类业务的范围尽快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其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变相突破现有金融法规。
 
  五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风险预警。面对影子银行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事件,加强信息的统计、分析是当务之急,要依托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信贷查询系统、反洗钱系统等信息平台,建立独立的影子银行监测信息系统,从最高监管部门到各级地方政府,都能随时掌握最新、最完整的影子银行业务数据,为科学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对风险事件实现提前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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