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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 24%上限咋来的?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6日浏览量:来源:山东商报作者:佚名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王茜)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原副庭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主持者姚辉主讲的“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暨国曜所第二届大型公益讲座”在济南举行。他在讲座现场透露民间借贷利率24%的上限是如何确定的。
 
  今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宣布从9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主持者,姚辉重点提到了本次最新司法解释的两大亮点。
 
  第一大亮点,是《规定》的第十一条内容。姚辉提到,根据以往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之间是不允许借款的,这就导致大多数企业采用委托的方式来实现借款。本次司法解释特别规定法人之间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但让广大企业法人为之兴奋的时候,最高院给这条规定又特别设了“紧箍咒”,借款必须以生产、经营需要为前提条件。
 
  民间借贷年利率的调整是新司法解释的第二大亮点。姚辉透露:“通过研究发现,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的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最后折中就选了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四六二十四,就是这样来的。因此,24%的利率是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实际上也是从古至今在民间利率方面的一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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