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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改革:分业当头 央行担重任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5日浏览量: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作者:佚名
  11月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相关起草情况作出说明(下称《说明》),其中,“要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的说法将金融监管改革打上了着重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加强金融监管提出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的改革任务,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之后,金融监管改革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主任张碧琼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指出,近年来,中国金融业发展很快,但是制度层面的监管没有跟上,政策缺失、法律缺失的情况大量存在,例如事后监管较为严重,中国的监管层并没有对某类金融交易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当不合法、不合规的交易行为发生了,监管层才出面制止。
 
  张碧琼强调,“分业管理体制欠缺是金融监管制度性缺失的一个方面”。北大[微博]教授曹凤岐[微博]在11月2日的博客中这样概括道,中国目前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管理体制,存在职责不清、监管重叠、监管漏洞、监管套利、监管成本高和监管效率不高的问题。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协作和合作也存在很多问题。
 
  《说明》提到,“近来频繁显露的局部风险特别是近期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说明,现行监管框架存在着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而金融业发展明显加快形成的“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复杂的产品结构体系、信息化的交易体系、更加开放的金融市场,特别是综合经营趋势明显”,是对“现行分业监管体制的重大挑战”。
 
  世界主要经济体给中国提供了金融监管改革的范本,比如英国模式是建立以央行[微博]为核心的综合监管体系,美国模式是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同时赋予央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权限等,还有的国家通过过渡性政策安排,逐步将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职能重新收归央行大框架下管理。
 
  基于2004年银监会、证监会[微博]、保监会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及2013年由央行牵头建立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学者建议,在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建立常设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名称可以是“中国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就金融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做出决定,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关系和跨部门监管事宜。
 
  在张碧琼看来,中国建立以央行为核心的综合监管体系更加妥当,因为基于目前中国的国情,没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承担金融监管职责,这个新机构在专业性和技术手段等方面都不是很完备,由于央行的运作模式良好,支付清算体系和国际接轨较快,而且在风险防范的预防性建设方面经验丰富,建立以央行为核心的统一监管机构,可以使各项操作更加便利。
 
  有建议认为,中国可以参照中国外汇管理局模式,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作为副部级单位纳入央行统一管理,由央行副行长出任3家监管机构主席,在时机逐步成熟后将3家机构的职能进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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