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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虚设房屋抵押 该抵押权被法院依法撤销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浏览量:来源:解放网(上海)作者:陈琼珂
  为了逃避对外债务,债务人吴某伙同郑某、周某虚假设立房屋抵押,被一家融资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周某对浦东新区马樱丹路某号房产上的抵押权;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吴某、郑某、周某负担。
  
  2012年5月18日,上海某物资公司与上海某融资公司达成《实际代偿金额确认书》,承诺于当年6月5日前清偿其欠融资公司的代偿债务,吴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届时未清偿,融资公司以担保追偿权提起诉讼,经浦东法院调解,吴某仍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事后,融资公司在调查吴某的财产线索时发现,2012年5月21日,吴某、郑某与周某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协议,吴某、郑某以位于浦东新区马樱丹路某号房产为抵押,抵押金额为200万元,抵押权人为郑某的妻子,即本案中周某。并于当日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
  
  据融资公司称,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其多次要求吴某等三人提供抵押借款200万元实际发生的证据,均遭到拒绝。2014年9月5日,通过法院执行局调取的吴某等三人之间备案于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相关资料所证实。
  
  2015年3月,融资公司以撤销权纠纷为由将吴某、郑某、周某告上法庭。
  
  融资公司认为,从调查的材料看,吴某与周某之间并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并未实际支付,由于主合同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因此从合同抵押也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吴某、郑某与周某系为了逃避债务恶意串通,虚假设立抵押,损害其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吴某等三人的抵押权应当无效,故诉请判令撤销该抵押权。
  
  作为被告的吴某、周某、郑某均未到庭答辩。而吴某的委托代理人曾在管辖权异议听证中确认,吴某、周某、郑某之间确实没有实际履行抵押借款协议,该协议是虚假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对外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三被告之间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时间恰好在原告与被告吴某以及案外人物资公司签订《实际代偿金额确定书》之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吴某确认其并没有实际履行该抵押借款协议,该协议是为了逃避债务而虚构的。被告郑某、周某未到庭答辩,法院曾多次进行联系,并延长举证期限,要求他俩提交实际履行协议的证据,但二人均未提交。
  
  
  结合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被告吴某的说明陈述,法院倾向于认定原告与被告吴某的说法是真实的。因此,三被告之间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实质上是被告吴某为了逃避对外债务,与被告郑某、周某恶意串通签订的虚假合同。该合同损害了本案中原告的利益,应当无效。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被告郑某、周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郑某、周某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作者:陈琼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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