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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类非法集资成金融安全隐患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日浏览量:来源:新浪新闻作者:佚名
  “据市场机构统计,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北京市在证监会完成登记的私募股权管理机构3032家,管理资金总量1.5万亿元人民币,前三季度北京地区发生股权投资案例1620起,投资金额1304.77亿元,投资案例数和投资金额超过了全国的3成,居全国首位。”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栗志纲在近日召开的第七届全球PE北京论坛上表示。
  
  据了解,在行业繁荣发展的同时,有一些机构以私募股权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问题日益严重,已经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
  
  “今年1至8月,北京市私募股权基金类的非法集资新增案件30件,占全市新发案件数量的27%,涉案金额达到22.8亿元人民币,集资人1685人,涉案金额占比达到了56.9%。”栗志纲说,私募股权类案件具有迷惑性大、潜伏期长、地域传播广、涉案金额大的特点,为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了隐患,也为那些合法经营的机构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根据行为特点的不同分别对应多个具体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
  
  证券监管部门人士表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仅一线之隔,一旦突破法律有关规定,则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在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涉嫌非法集资所涉罪名较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据了解,为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北京市的金融安全稳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与北京证监局、北京市工商局一同起草发布了关于防范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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