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和解执行1.13亿元民间借贷案件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浏览量:来源:陕西传媒网作者:陈婧 程晓杰 程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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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高院在执行复议案办理中,促成一起1.13亿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成执行和解。
2010年至2012年间,赵某先后多次向某民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冯某提供借款,金额累计达1.13亿元,债务人以其在建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因民营企业及冯某未能按期偿还欠款,赵某向咸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在建房屋及土地暂时无法处置,双方达成和解,由债务人分期履行。履行期满,该民营企业及冯某仍未能履行,赵某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咸阳中院恢复执行后,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案债务金额确定有误、公证程序违法。咸阳中院经审查,依法裁定驳回了该民营企业及冯某的异议。二被执行人遂向陕西高院提出复议。复议审查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债权债务关系,但资金往来达69笔,且票据混乱、账目不清。
从双方情况来看,由于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疲软,被执行人虽以在建商品房提供了抵押,但处置难度很大,短期内无法收回资金清偿债务。而申请执行人发放的借款,大多是从亲戚朋友处筹集或从银行的低息贷款,申请执行人也急于实现债权。复议案件办理中,如果仅就双方争议的问题依法进行裁决,双方的矛盾纠纷并不能得到最终化解,也极有可能形成新的诉讼。为了妥善解决矛盾纠纷,陕西高院执二庭庭长魏西霞亲自承办该案,多次组织双方就争议问题进行听证、质证,耐心做双方和解工作。为客观确定借款数额,合议庭邀请财务专家参加听证、质证,促使双方对债务金额达成一致。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债务人当场支付了部分款项,并撤回执行复议申请。(通讯员陈婧程晓杰陕西日报记者程靖峰)
2010年至2012年间,赵某先后多次向某民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冯某提供借款,金额累计达1.13亿元,债务人以其在建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因民营企业及冯某未能按期偿还欠款,赵某向咸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在建房屋及土地暂时无法处置,双方达成和解,由债务人分期履行。履行期满,该民营企业及冯某仍未能履行,赵某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咸阳中院恢复执行后,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案债务金额确定有误、公证程序违法。咸阳中院经审查,依法裁定驳回了该民营企业及冯某的异议。二被执行人遂向陕西高院提出复议。复议审查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债权债务关系,但资金往来达69笔,且票据混乱、账目不清。
从双方情况来看,由于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疲软,被执行人虽以在建商品房提供了抵押,但处置难度很大,短期内无法收回资金清偿债务。而申请执行人发放的借款,大多是从亲戚朋友处筹集或从银行的低息贷款,申请执行人也急于实现债权。复议案件办理中,如果仅就双方争议的问题依法进行裁决,双方的矛盾纠纷并不能得到最终化解,也极有可能形成新的诉讼。为了妥善解决矛盾纠纷,陕西高院执二庭庭长魏西霞亲自承办该案,多次组织双方就争议问题进行听证、质证,耐心做双方和解工作。为客观确定借款数额,合议庭邀请财务专家参加听证、质证,促使双方对债务金额达成一致。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债务人当场支付了部分款项,并撤回执行复议申请。(通讯员陈婧程晓杰陕西日报记者程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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