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1日浏览量:来源:曲靖日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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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来,宣威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实现了稳步发展,截止2015年10月底,宣威市已申请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8家,注册资金达5.32亿元,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543万元,上交税收125万元,吸纳就业58人。
一、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公司性质不明确,前景不清晰。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根据政策,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一段时间试点运行后,可参照金融机构,对一些限制性管理条款,如融资比例、规模比例等给予放宽。尽管如此,小额贷款公司要升格为村镇银行,还有很大难度。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满足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良率低于2%、引入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大股东等一系列条件后,才可以申请设立村镇银行。截至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发展方向还不够清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发展。
(二)融资渠道窄,放贷规模小。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报表可以看出,运作资本金越大的公司利润率越高,资本回报率也越高。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其资本金规模便相应限制了其服务能力,资金来源成为制约其健康持续发展的最大问题。一是融资能力差,后续资金短缺,制约了扩大经营。政策规定的“从银行业获得融资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但截至目前,宣威市内无一家小贷公司从银行成功融资,用于放贷的资金仅限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使小额贷款公司在竞争中处于先天弱势,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即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资本金小,融资规模难以扩大,限制了信贷放大效应。二是优惠政策环境欠佳,影响持续发展。目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享受国家给予金融行业的支农、税收优惠政策等,均未有明确的规定。三是转制为村镇银行的积极性不高。
(三)税负比较重,盈利相对低。小额贷款公司仍然按照普通公司来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有些政策的实施不具统一性,各县区各自实行,实施较困难,比如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文件提出可向地方发改部门提出申请,但宣威市还是难以执行。同时,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也只能按一般工商企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远低于金融企业的同业存放利率。由于税负较重,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盈利空间较小,资金回报率较低,严重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客户实力差,贷款风险大。小额贷款公司相对于其它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比较高,而对象多为信用等级较低、风险评估难度较大的个人。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方式基本上以保证方式为主,能提供有效财产抵押的很少,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整体经济形势的影响,个别小微企业运转困难,企业效益低下甚至亏损,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这些情况都可能加大贷款风险,影响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运行的整体环境。
(五)潜在经营风险较大。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向的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其中向个人贷款占比为100%,采用的多为无抵押的信用贷款或较为宽松的抵押担保条件,尽管社会效应明显,办事效率高,但潜在的风险也较大。首先,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运作时间不长,风险意识还比较薄弱,容易因追求贷款规模的扩张和市场份额的增长而忽视资本占用和风险管控;其次,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还没有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对客户的信用调查仅凭信贷员的日常了解,无法从正规渠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和信贷风险进行有效甄别,因而难以有效控制风险;最后,由于不允许跨行政区域经营,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控制上缺乏地域分散优势,难以应对可能的区域集中风险。
(六)公司治理结构缺位,内控制度不够健全。《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司贷款管理制度,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较为集中,很容易出现被发起人或某些股东操控的情形,进而出现偏向发起人或股东的集中或关系贷款。因此,在贷款业务的决策环节上,应强化特定业务的“关系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有效避免人情债和关系债的发生。应当明确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只是为企业运行机制的高效创造了一种可能,但它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此外,出于制度成本的考虑,也不应当盲目追求复杂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小额贷款公司有其股东构成和业务开展上的特殊性,重点在于协调股东所有人与经理管理层之间的关系,以及精简有效的监管体制。
(七)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造成监管工作困难,监管人员没有经过系统性的相关知识培训,缺乏经验及相关知识,监管较吃力。
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是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性质的定位。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企业范畴,使其与其他金融企业处于同等的地位。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信贷业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性质相同,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创新型金融组织的性质。
二是拓宽融资渠道,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实现持续盈利。制定“正向激励”机制,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且赢利能力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借鉴国际上一些成功的小额贷款机构的融资经验,利用来自国际组织或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批发性贷款,建立小额信贷基金,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提供保障。
三是允许小贷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议尽快实现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对接,有效解决小贷公司和贷款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降低经营风险。通过改善小额贷款公司生存环境,帮助其服务的“三农”、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四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使小额贷款公司在起步阶段能稳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业务特点以及特殊的机构性质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在税收优惠方面,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给予其相应的优惠政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涉及区域内小企业贷款、“三农”贷款的业务,可以考虑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偿、财政贴息、降低抵押质押评估费和公证费的费率等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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