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反思e租宝金融乱象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2日浏览量:来源:新浪财经作者:金微 北京报道
分享到:
随着新华社对“e租宝”非法集资案的起底,持续一年多的“e租宝”迷团慢慢浮出水面:实际控制人超九成项目为假,纯属空手套白狼。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e租宝”一年半内非法吸收500多亿,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投资者的投资资金被管理团队大肆挥霍,钰诚系实际控制人丁宁送给e租宝总裁张敏的礼物清单:一枚1200万的粉钻戒指、一块5000万的绿色翡翠、5.5亿现金……。
e租宝非法集资案,所涉及的投资数额之巨,投资者之多,持续时间之长,历来罕见,e租宝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反思:机构名人的站台、广告的效应、监管的漏洞等,这些均被视作是导致e租宝事发的原因,e租宝事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冲击带来多大影响尚不得而知,但监管收紧已是必然。
在22日举行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表示,政法部门将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推动对民间融资借贷活动的规范和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最近,监管层多次公开演讲提到e租宝等金融乱象,这种反思有可能为未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一步指明方向。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近半个月内的两次演讲都提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金融乱象问题,他的演讲更多从法律和金融产品等深层次探讨这个问题,更具有代表性。
1月9日,在人民大学举行的第二十届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研究员发表演讲称,最近爆发风险的“e租宝”其本质是将融资租赁标的份额化出售,非法从事证券活动和非法吸收存款。没有金融牌照的互联网平台销售金融产品,必须持有销售许可证。1月29日,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开展的首次培训活动上,吴晓灵发表主题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防范”的演讲,再次谈到是P2P领域和互联网理财领域的金融乱象。
华夏互联网金融(微信ID:hxhlwjr)现场聆听了吴晓灵的演讲,她直言:如果金融产品不能在法律层面形成共识,金融乱象还会继续下去,合并三个监管当局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现场坐着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的400多家机构,会后这些机构负责人在微信群纷纷传递学习吴晓灵的讲话。吴晓灵演讲时肯定了互联网金融的贡献,但是也指出乱象,“突破了监管红线,扰乱了金融秩序,给投资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吴晓灵分析说:出现乱象的原因在于行业很多从业人员并没有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他们对各类金融产品的本质属性也缺乏准确了解,对金融法律红线缺乏敬畏之心。还有一个原因是现有的金融产品设计没能满足不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人的需求,因而出现了一些有市场但不符合规律的产品,给市场带来了风险。第三,金融监管跟不上市场的发展,缺乏应有的引导和警示,必须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适应市场的需求,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权益。
吴晓灵说,金融业的本质是货币的使用创造和价值的配置,因而管控风险是关键所在。金融在金属货币时期、实物货币时期只是一个资金融通,在信用货币时期就包括信用货币的创造和资金的融通。
吴晓灵说,监管的责任就是在明确风险承担的责任的前提下,减少金融活动的腐败性,我们说金融活动本身是一种财产权,除了货币创造之外,金融活动是一种财产的运动,在财产的运动方面,财产的拥有者有自主权是市场的基本运行原则,“但是,当你运用你的财产权的时候,如果你的活动会产生负外部性,就需要监管,但是有些金融活动涉及比较多的人,产生负外部性,监管当局就会介入,因而,金融的监管责任是减少金融活动的负外部性,而不是说所有的金融活动都必须金融监管,这是过去我们对金融监管一个不太准确的市场定位,过度的金融监管会造成金融的压抑。”
吴晓灵对比了中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西方没有引起波澜,却在中国掀起巨浪,就是因为我们过去的金融管制压抑。”
她表示,明确风险承担责任的基础是法律关系,你们做任何金融产品必须要知道这个产品是什么法律关系,债权、股权、信托还是保险等其他,我们一定要把法律关系界定清楚。“当你界定清楚法律关系的时候,你就知道风险该由谁承担、收益由谁来享有,减少负外部性的办法是涉众的业务要严格监管,不涉众的或小额的业务自律监管。所以说,互联网企业介入到金融业中有广阔的空间,广阔的空间是小额的金融活动,是不涉众的金融活动,和纯粹的是金融信息中介。”
如果是资金的外部性不强,所以可以采取自律监管的方式。但是涉众的话,必须要有严格的金融监管。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风险暴露较多的有两个领域,一是P2P,二是互联网理财。在吴晓灵看来,这两个领域由于社会对这些产品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以致难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吴晓灵说,从2008年开始,证券投资基金法到现在修订证券法,还有很多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在法律监管中没有形成共识,这是我们很多法规很难推进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是很多金融产品、金融活动难以得到有效规范的很重要的原因。以P2P为例,其本质是点对点的直接融资,因而不能有资金池,这是监管的红线,资金池是变相吸收存款。P2P是直接借贷,借贷双方必须直接签合同,司法解释就是,如果你这个标的分拆的话,最大金额20万,最大分拆30份,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是合规的点对点融资。“现在,我们绝大多数,可以说95%以上的即使是做的比较规范的,它在标的的金额方面和分拆份额方面,很多都是超出红线的。”吴晓灵说。
吴晓灵认为,点对点就是资金通过银行直接走帐,钱不能到P2P平台上去,必须是甲客户的钱直接到乙客户的账上去。借贷双方直接签订合同,账从银行走,才是标准的P2P。“如果没有担保,很多人是不愿意出借的,那么,平台作为担保,担保本身是有杠杆的,如果担保就要按照金融行业,融资担保的要求进行监管,要有资本的要求;如果是第三方担保,我们现在看到,有一些金融机构在做第三方担保,他们的监管也应该到相应的监管当中去。”
华夏互联网金融(微信ID:hxhlwjr)了解到,目前P2P领域拆标现象普遍,甚至有企业称如果不拆标企业的盈利空间大幅减少,而且投资者会大量流失。这主要在于资产端的产品复杂、金额达,而资金端它会产生资金的错配和期限的错配,因为资产端金额太大,资金端金额小的时候,就会分拆标的。“如果资产端资金比较长的时候,借贷期限比较长的时候,那么资金端不能够提供长期资金,很多的参与P2P的这些投资人它都希望短期获高利,因而产生了期限的错配。”
吴晓灵说,超出20万元、30分分拆的价款标的也是可以的,份额化的P2P就是发行证券,必须遵守私募发行或者公募发行的规则,这就是为什么lendingclub上市要在证监会注册的原因,“标的的分拆本身就是一种债券,一种收益凭证。如果是私募发行,必须少于200份,必须向合格投资人发行。如果超过200份,就变成了公募发行,这时候就要进行核准或注册制,现在所有的债券证券法推定的是核准制,基金发行是注册制。今后,公募发行也可能会进行注册制的方式。”
吴晓灵说,当前,P2P的乱象,第一是资产端没有坚持小额融资,第二个就是资产端的标的复杂,许多标的还等额拆分,实质就是证券。融资端有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有把融资租赁标的进行拆分的,有资产管理的产品等等,这些产品金额比较大。“而资金端,有很多都是小额投资人,他们希望在短期之内获得高收益,因而出现了金额错配、期限错配,这是当前P2P乱象的原因。”
吴晓灵还提到互联网理财的乱象,他认为理财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它其实在法律方面是一样的,都是有信托关系。“理财、投资是一种行为,不是金融产品,完成理财行为要借助金融工具,金融工具的属性和法律关系必须明确。各类份额化的集合资金产品,并由第三方管理的投资产品都是集合投资计划,其法律关系是信托,金融产品的属性是投资基金、证券,我说的这句话到现在没有获得监管当局的统一认识。”
吴晓灵认为,在资本市场上的各种乱象,非法集资的一些乱象的情况下,我们能把金融产品的属性确定下来非常重要。
“只要是份额化、把钱集合在一起,第二种是交给第三方管理,第三种是代替投资人去经营产品,第四是产品的收益归投资人所有,风险归投资人承担,只要符合这四种方式,就是集合投资基金,集合投资计划就是证券,法律关系就是信托,如果不能在这个层面形成共识,金融乱象还会继续下去,合并三个监管当局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不能把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界定清楚,监管是难以实现有效、科学的监管的。既然是证券,那么私募必须小于200份,必须面向合格投资人。公募可以大于200份,但是集合投资计划是基金,必须注册发行。”
吴晓灵也谈到,如果按这种办法可能会让大家比较失望,社会上确实是有很多需求没有满足,怎么办,我们应该创新来满足需求。“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的需求。”
吴晓灵说,从1块钱的公募基金到100万的私募基金,中间是有大量的投资需求的,而我们的金融产品没有满足中间阶段投资者的需求,所以出现了一些合情但是不合规的产品,我们的解决办法就是进行金融创新。
具体创新包括:1,创新公募基金产品、满足中间层次投资者需求;2,发展股权众筹,让一般投资人参与企业创业;3,放开大额存款市场,给投资人一个投资高息存款的合法途径;4,创新监管,解除压抑,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