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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鹏程 :新常态下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思路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2日浏览量:来源:金融时报作者:佚名
  徐鹏程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曾先后在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任职金融高管,在2010年至2013年被中组部和团中央以博士团选派江西省鹰潭市挂职副市长。长期注重金融理论与实践研究,主要研究成果有:《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创新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趋势下的金融监管研究》、《中国区域协调发展演进轨迹及趋势》等。并且多次在《中国投资管理》、《中国投资研究》、《当代投资》、《生产力研究》、《资本市场》、《商业时代》以及《金融时报》、《经济日报》、《人民日报》等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和各类文章达120余篇,先后13次荣获省部级以上优秀论文成果奖。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规模的迅猛扩大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混业经营已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由此提升了金融市场配置效率,加速了金融市场一体化。但同时,混业经营也对现有金融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如联合监管力量不足、效率不高,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力量薄弱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监管整体效果。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徐鹏程做客理论周刊,他就新常态下金融监管体制创新谈了自己的认识。他认为,应调整金融监管思路,改进传统监管框架和政策,实现监管功能性和机构性、监管机构性和业务性、监管模块与系统功能的统一;修订现有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法规的不适宜条款,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理顺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增加金融信息透明度,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记者:目前混业经营正在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徐鹏程:从世界范围看,金融业发展总体经历了由混业到分业、再由分业到混业的过程,这种变迁来源于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和行业分工的不断演进。当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但随着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分业经营模式已明显松动、经营壁垒正逐步打破。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国有商业银行纷纷参股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从而涉足证券、保险、房地产等业务,它们有的与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共同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有的组建金融集团,或合资成立了跨领域的经营机构,有的并购外资机构开展混业经营。截至2014年,设立基金公司的银行有9家,投资保险公司的银行有7家,有3家银行投资了信托公司,有3家银行设立了消费金融公司,设立或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有11家,6家银行具备了境外投资银行牌照,两家银行具备境内投资银行牌照,除此之外还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控股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有3家证券公司持有商业银行的股权,44家证券公司参股或控股了基金公司,66家证券公司参股或控股了期货公司,有4家保险集团控股了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
  
  从世界范围看,多数国家的金融业都经历了自然混业、严格分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过程。20世纪30年代以前,各国的非银行金融业都不发达,银行业占据金融体系的主导,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普遍采取的是混业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带有“自然混业”特征,市场发育程度较低。20世纪30年代初期,美国爆发经济危机,导致失业率激增,银行大量倒闭,金融市场面临崩溃。在反思原因时,混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认为是导致经济危机的“罪魁祸首”之一。于是,美国1933年出台《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开始了分业经营的模式。继美国之后,世界主要经济体也都纷纷予以效仿。20世纪70年代,西方工业化国家纷纷出现了经济滞胀,发展速度开始放缓,企业信贷需求逐渐减少,企业倾向通过证券或债券市场进行融资,致使金融需求进一步多样化,加上技术创新、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到来,也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提出了变革需求。英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率先采取混业经营模式,到20世纪末美国也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除了实行66年的分业经营制度,进入混业经营的时代。
  
  记者: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业创新发展有哪些促进作用?
  
  徐鹏程: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可以有效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加快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增强经营效益、降低金融风险,是我国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需要。
  
  第一,实行混业经营可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不断开放,一大批在资金、技术、管理上有优势的全能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它们在业务经营上实行的是多元化策略,综合收益水平更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强,这种由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的不对等造成的竞争差距,无疑给我国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要求我们必须顺应国际金融发展的潮流,充分开展金融业务合作,扩展经营空间,提升综合竞争力。
  
  第二,实行混业经营可以增强金融业的整体盈利能力。我国银行业出现的金融超市服务,就是混业经营的有益方式,从实践效果看,不仅拓宽了银行的业务范围,也增加了银行的收益。目前,有条件的银行都在继续开展这类金融创新,逐步成长为有中国特色的全能型银行。条件相对较差的银行,也在积极利用自身的分销渠道和网络资源优势,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提高自身盈利能力。
  
  第三,实行混业经营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以银行为例,在分业经营的总体格局下,银行业务发展范围受限,信贷业务占据着银行经营的重要地位,资产、负债业务的单一,除了造成盈利能力不足外,也造成了风险的相对集中。实行混业经营后,银行的业务形式不断多样化,业务风险被分散,加上混业经营所形成的内部补偿机制,使银行抗拒风险的能力得到了加强。
  
  记者:混业经营必然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新挑战,现有金融监管模式有哪些方面不适应?
  
  徐鹏程:20年来,中国金融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金融市场业务不断创新、规模迅猛扩大、竞争更加激烈。从实践看,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虽然继续存在,但混业经营业务已经普遍开展,这种新情况、新变化不可避免地对现有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挑战。
  
  金融监管的理念已不太适应金融新常态的需要。分业监管模式虽然在一定时期内符合我国金融的发展状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和创新,原有金融监管理念越来越多地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以分业模式应对混业经营的现状,必然会产生监管力量不足、效率不高、行业自律力量薄弱等问题,在原有的监管理念下,有许多监管内容显得过多过细,有的检查虽然很多但效果并不明显,很难调动起被监管机构主动接受监管的积极性。
  
  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对监管机构实施有效制衡是健全金融监管的重要措施之一,但目前的情况是,金融监管机构除了上下级之间的行政监督外没有其他机构对它们进行监督和制约。同时,监管机构的设置往往是“倒金字塔”式,难免形成“头重脚轻”的局面,基层监管力量普遍薄弱,难以应对上级行安排的监管工作。
  
  现行金融立法原则与国际惯例相悖,无法适应金融开放新形势。按照我国对外开放的承诺,外国金融机构未来在我国将得到快速发展,在国际金融业已普遍实行混业经营制度和法规的情况下,如果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还以严格分业作为基础,外资金融机构就有可能利用我国法律制度的漏洞开展投机业务,不仅使我国金融机构面临不公平竞争,而且将引发我国金融业的混乱。
  
  记者:请您谈谈创新金融监管模式的思路。
  
  徐鹏程:应立足于全局和长远,借鉴国际金融发展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发展实际,科学调整传统监管框架和监管政策,稳步推动我国金融业转型发展。
  
  改进金融监管思路,实行综合性监管。混业经营需要综合性监管,就是要把监管的功能性与机构性、业务性结合起来,实现监管模块化与系统功能性的统一。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是以被监管对象的性质来划分,实行的是机构监管为主的模式,这种模式适用于严格的分业经营,当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发生混合和交叉时,这种模式就显得不太适应,对于那些涉及多个领域的交叉业务,目前只能通过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来完成,既低效又增加了监管成本。实现功能性监管和机构性监管的统一,既能考虑到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又能在总的监管框架下有效协调综合性业务开展,在防范金融风险前提下支持金融创新。
  
  机构性监管除了与功能性监管相统一外,还应与业务性监管相统一,在业务经营综合化的条件下这一点也十分重要。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尚未建立起统一的金融监管格局,既不利于疏导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利于降低金融市场监管的协调成本和防范风险,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后,这些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统一的监管机构应当以功能性监管和行为监管为主线,以机构监管、业务监管为补充,内部设置上分为不同的功能模块,包括金融机构监管、金融市场监管、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综合支持等,根据每个模块的特点赋予其不同的监管责任和分工,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进一步降低系统内的协调成本,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监管的制度体系。第一,继续用好现行法律和政策,全面清理现有涉及分业经营、监管的法律、法规,确定监管制度改革调整时间表。第二,根据混业经营的实际进程,尽快修订现有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法规的不适宜条款,制定金融监督管理法,为我国金融综合发展和有效监管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第三,根据混业经营进程的需要,适时对原先的法律框架作彻底改革,制定并颁布符合混业经营取向的法律、法规,并预留政策调整空间,逐步形成与混业经营推进程度相适应的较为完善、完整、科学的金融法律框架和监管制度体系。
  
  改进金融监管体制,建立统一监管组织体系。以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为原则,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资源进行优化重组,实现金融监管政策的统一制定和执行,从根本上消除多层次监管、重复监管、机构性监管所产生的问题,防止发生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
  
  加强统一的金融信息系统建设,防范系统性风险。在亚洲金融危机中,韩国、日本等国家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信息披露还不够真实、充分,金融运行缺乏应有的透明度。金融信息披露是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重点工作之一,关系到金融系统整体安全和稳定。目前,我国仍未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各部门监管信息系统仍处于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各部门根据各自需要,分别向监管对象提取数据,导致多次提取和重复提取问题的发生。如果实行统一监管,正好可以借机对分散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彻底整合,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增加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可以更好地评价金融业发展的状况和质量,有助于金融业的决策,同时可以对金融风险进行预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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