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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勇:出台放贷人条例规范民间借贷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0日浏览量:来源:大河网作者:佚名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法院院长张立勇
  
  □首席记者吴倩记者李鹏飞通讯员乔良/文图
  
  民间融资长期存在于城市、乡村,游离于国家正规融资体系之外,客观上提高了居民闲散资金的使用效率,但由于民间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和监管缺位等,极速发展的民间借贷市场存在诸多社会风险和问题。因此,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省法院院长张立勇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并加强综合监管,让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阳光化。
  
  ●现状:民间借贷潜在四大风险
  
  扰乱市场秩序。民间资本的自发性和无序性,容易造成大量资金短时期集中流向某些行业和地区,特别是流向一些国家政策限制的行业,如房地产业和矿业。这会扰乱市场秩序,加大经济结构性风险,削弱国家经济政策“软着陆”实施效果。
  
  引发企业经营风险。有些企业以高息向社会融资,势必加大经营成本,也往往会因此抵销企业经营利润,从而蕴藏着巨大的经营风险。
  
  威胁金融安全。民间借贷资金规模以万亿计,如此大规模的资金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税收大量流失,金融信号失真,对金融安全产生极大的威胁。一些放贷人非法拆借、以贷养贷的违规行为,实际上使银
  
  行信贷资金异化为民间借贷资金。民间融资风险产生的蝴蝶效应会向银行体系传递,甚至可能造成中国式“次贷危机”。
  
  影响社会稳定。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润吸引无数家庭和企业将自己多年的积蓄甚至养老金全部投入民间融资机构。当融资公司出现问题时,蜂拥挤兑,甚至采取非法律的手段予以解决。非法揽储等主体涉及面广、资金总量大、交易关系复杂、隐蔽性较强,极易崩盘并产生连锁性反应,进而诱发打、砸、抢等恶性事件,引发集体性上访。
  
  同时,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相互交织,借贷纠纷民刑交叉,一些虚假借贷诉讼移送公安难度较大,矛盾纠纷又不能得以迅速解决,影响社会稳定。
  
  ●建议: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规范民间借贷
  
  张立勇说,目前我国民间借贷风险凸现,对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规范民间借贷已迫在眉睫。
  
  完善民间借贷立法,让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阳光化
  
  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但一直没有出台。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并借鉴《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将下列内容写进放贷人条例:
  
  明确正常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法律界限;明确借贷主体的法律地位,允许个人或企业合法从事放贷业务;明确投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民间借贷的行为准则,对借贷形式、运作模式、资金投向、贷款额度、准入条件、利率水平等作出规定;明确民间借贷的管理机关和职责。
  
  加快金融创新,丰富完善投资融资渠道
  
  建议央行加大调研力度,出台相关规定。一是建立多元化的融资平台,大力拓宽民间资金的融资渠道,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允许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民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二是推进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兴金融业快速成长。
  
  三是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国家支持的行业,从而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如政府可以建立股权转让市场,吸引民间闲散资金,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资金难题。
  
  加强综合监管,关注民间借贷发展动态
  
  一是尽快明确民间借贷监管机构及监管职责,解决目前民间借贷的“监管真空”。
  
  二是试点建立政府主导的公益性非营利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合约公证登记、交易款项结算、资产评估和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引导民间资本有效投入到实体经济中去。
  
  三是完善征信制度,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民间融资违约情况纳入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包括各类经济主体的信用数据库,随时向客户提供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黑名单。
  
  四是建立对民间借贷的监测体系,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对民间借贷经营机构的经营行为及其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情况。


 
  
  问题
  
  ●民间资本流向国家限制的行业,扰乱市场秩序,加大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资金以万亿计,非法拆借使银行信贷资金异化为民间借贷资金。
  
  ●非法揽储极易崩盘,诱发打、砸、抢等恶性事件,引发集体性上访。
  
  建议
  
  ●出台民间借贷立法,允许个人或企业合法从事放贷业务。
  
  ●明确正常民间借贷与非法问题集资等犯罪行为的法律界限。
  
  ●对借贷形式、运作模式、资金投向、贷款额度、准入条件、利率水平等作出规定。
  
  监管
  
  ●建立政府主导的公益性非营利民间借贷服务机构。
  
  ●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公证登记、交易结算等服务。
  
  ●完善征信制度,建立包括各类经济主体的信用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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