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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管理试点工作将于6月施行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5日浏览量:来源:金融时报作者:周琰
  中国人民银行5月4日发布的公告显示,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决定开展《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以下简称《准许证》)“非一批一证”管理试点工作,自6月1日起施行。
  
  具体事项包括:一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频繁的法人可以按照《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条件和审批流程,申请“非一批一证”《准许证》。
  
  二是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准许证》可以在有效期内、不超过规定数量和批次报关使用。具体做法是,海关在《准许证》正本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笔签注核减进(出)口的数量,报关批次最多不超过12次。
  
  三是“非一批一证”《准许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自行失效。
  
  四是在“非一批一证”《准许证》允许进(出)口的数量、批次未使用完之前,海关留存每次已签注的“非一批一证”《准许证》复印件。“非一批一证”《准许证》允许进(出)口的数量、批次核扣完毕,由海关收存。
  
  五是“非一批一证”《准许证》未使用过或未使用完毕的,被许可人应在《准许证》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回核发机构。
  
  六是实行“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试点海关为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海关。其他海关,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七是实行“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试点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对核发的《准许证》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的被许可人,应在“非一批一证”《准许证》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情况(包括批次、验放日期、实际进出口数量等)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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