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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好金融监管与发展速度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31日浏览量: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佚名
  在近日召开的第五届金融街论坛上,参会的一行三会领导都谈到了监管问题。例如,央行副行长陈雨露指出,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已经形成了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复杂的金融产品体系、信息化的交易体系和更加开放的金融市场体系。但另一方面,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在不断地增多,表明现行的监管框架存在着不适应当前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因此,在宏观层面上,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货币政策体系和金融监管框架,消除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维护金融稳定。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提出,证监会将加强监管执法,具体而言是“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他也谈到,填补监管空白,弥补监管漏洞。
  
  这些年来,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2005年金融业占GDP的比重为4.0%,2015年这个比重提升到了8.5%,今年一季度进一步提升到10.0%,这反映金融业的发展远快于国民经济的大多数部门。与之相应,2005年到2015年的10年间,名义GDP增长了2.6倍,而社会融资规模增量增长了4.1倍。金融业的发展,一方面便利了一部分市场主体的融资,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另一方面,则带来了监管漏洞和监管套利,导致了很多问题,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积累了金融风险。典型的事例是P2P、民间借贷和场外配资。
  
  类似的金融乱象必须得到遏制,而隐藏在其中的金融风险更是需要警惕。因此,加强金融监管已经刻不容缓。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2月初,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在信息报送、提交法律意见书、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防范私募机构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曾经引领潮流的互联网金融更是成为加强监管的重点对象。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整治对象涉及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等多种业态。一行三会在专项整治中各有任务。
  
  在金融乱象发生之后加强监管,属于“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场外配资、P2P等金融工具或许能够更加规范,不会再有那么多投资者受到同样的损害。最近网上流传一些关于“美国如何监管P2P”的文章,似乎是要说明,借鉴先进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就能防范类似风险。这种想法实在是太过乐观了。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某种金融工具出了问题之后再对其加强监管,这种金融工具造成的损失和风险可能得到防范,但很快又会有新的金融工具被创造出来,新的金融风险和损失又会产生。美国就是很好的例证,他们对很多金融工具的监管是完善的,但没能阻止各种“字母汤”(如MBS、CDO、CDS等)的不断发酵,最终酿成金融危机。
  
  我国金融业发展较快、结构更加复杂,监管制度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有人提出,应该由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综合监管或许可以减少监管套利的现象,但未必能完全消除监管漏洞和空白,因为金融创新是非常快的,而且很多是以规避监管为目的,因此,总会有现有监管办法难以覆盖的领域出现。金融创新和发展的速度越快,出现监管漏洞和空白的可能性就越大。而监管越严格,甚至进行事前监管,则可能将漏洞和空白造成的损失和风险减小,但会对金融创新和发展的速度起到限制作用。金融发展和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是一对矛盾。
  
  我们应该审慎处理这一对矛盾,使它们之间大致维持平衡,在监管抑制了发展的时候更强调发展,而在发展过快监管滞后的时候则要更强调监管。目前来看,金融业的发展快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甚至有“脱实向虚”的风险,那么,加强金融监管显然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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