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银行贷款诉讼时效的保全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2日浏览量:来源:中国金融网作者:张晓辉 胡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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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严峻形势下,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控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贷款诉讼时效保全问题也成为各行贷款风险管控的关键。目前,贷款诉讼时效问题在各商业银行均普遍存在,已对各行信贷资金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不仅增加了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的难度,也给各行造成了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为了更好地保全银行贷款债权、有效防范债权诉讼时效风险,维护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本文针对目前银行贷款业务中容易出现的诉讼时效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一、商业银行贷款诉讼时效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简言之,就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起诉,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在诉讼时效的概念中,点出了"法定期间"和“胜诉权”的概念,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我国民法中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在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经常接触到的,是"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即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胜诉权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丧失胜诉权,并未消灭贷款债权的实体权利,也不消灭程序意义的起诉权,债权人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贷款债权变为自然债权,对于自然债权的履行,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一旦履行,便受法律的保护,不得反悔。掌握了法定期间和胜诉权的概念,诉讼时效的特征就非常清晰了。我国民法上诉讼时效有如下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获得诉讼救济而实现其权利的可能性,即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银行贷款债权丧失诉讼时效后,债权便变为自然债权。
2.诉讼时效完成并不消灭实体权利。银行贷款债权丧失诉讼时效后,债权便变为自然债权。对于自然债权,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受领,且债务人不得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具体内容由国家法律作出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约定对时效期间进行限制和排除适用。我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理论上适用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权发生说是较为合理的,按此理论,在诉讼期间,当事人没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主动审查和适用诉讼时效,视为当事人放弃时效利益。
(二)商业银行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基本现状。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审查管理上,普遍重视信贷的事前审查,淡化事中事后监督程序。各行在事前审查的制度流程及形式要件方面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但贷后管理体制机制却不完善甚至缺失,相关催收的管理制度也未得到有效落实,原因主要在于多数基层行人员不足,贷后管理人员不能得到适当配置,主要由贷款的营销人员承担贷后管理职责,而营销人员一人多岗,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贷后管理中。另一方面由于贷后管理手段和措施欠缺,对辖内贷款的具体情况也未进行严格区分,照搬制度简单套用时效保全措施的现象经常出现,保全方法机械、单一、不灵活,一旦借款人发生信用问题时,只能疲于被动催收和应付。再者,随着全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借款人法律意识增强,赖帐户、钉子户恶意逃废债务情况越来越多,拒绝签收催收通知书的情况也越来越频繁,导致大量到逾期贷款丧失讼诉时效,这对商业银行依法收贷形成了严重障碍。如何有效运用内控合规制度防控时效丧失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诉讼保全手段有效延续贷款诉讼时效,已成为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防范的重点核心工作。
二、商业银行贷款时效丧失的成因分析
通过对部分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的贷款诉讼时效丧失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其形成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一)主观方面。
1.基层机构人员缺少,任务繁重。商业银行基层信贷队伍力量薄弱,难以适应繁重的诉讼时效保全工作。贷款诉讼时效的保全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但在基层银行普遍存在信贷人员力量薄弱的现象,每名信贷员管理的贷款户数多,由于人手少,工作量大,给信贷员保全贷款的时效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困难,时间和精力均没有保证。
2.部分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对保全诉讼时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银行部分委托不良贷款的借款企业经营状况极差或者已经停止了经营,所以部分信贷人员认为,反正借款人现在已丧失还款能力,诉讼时效的保全已没有任何意义,且诉诸诉讼手段还要花费大量的成本费用,因此怠于去保全这些贷款的诉讼时效,致使部分委托不良贷款诉讼时效届满。
3.部分信贷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诉讼时效保全手段缺乏灵活性。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但部分信贷人员自身知识面狭隘,对法律上的时效问题一知半解,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系统的理解,债权诉讼时效保全的方式方式简单、机械、单一,大多数信贷人员只是下发催收通知书中断诉讼时效,于是在借款人拒不签收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又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无法有效进行贷款债权保全。
4.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格,轻不良贷款管理。主要表现在:贷款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手续不完备;个别基层行存在轻不良贷款管理的现象,对到期、逾期贷款未按规定及时发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致使贷款极易造成诉讼时效丧失;同时,部分基层行对信贷资金风险不能有效识别,随意发放顶名、冒名等违规违纪贷款,造成贷款时效不能接续,且不能依法清收。在此情况下,便束手无策、坐等诉讼时效届满。
(二)客观方面。
1.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恶意逃债。借款人信用意识淡薄,一旦经营失败或家庭解体确实无资金来源归还贷款时,便考虑举家外迁,久而不归,音信全无,千方百计逃废银行债务,并利用拖、躲、赖等手段,拒绝在“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造成银行无法实施相关债权保护的催收。
2.借款人、担保人双方合谋串通,逃避债务清偿责任。因担保偿债能力差,抵押物价值的不足值,抵押物品变现无市场的抵押担保,当借款人生产经营失败,形成关停倒闭时,借款人、担保人合谋串通,转移有效资产,将无变现能力的抵押财产甩给银行,做出无赖行为,不签通知、不作认何债务清偿承诺,故意拖延法律诉讼时效。
3.法律环境欠佳,司法制度不健全。目前,整个社会尚未形成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环境,不能对企业逃废债务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制裁,使银行债权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三、商业银行贷款诉讼时效的保全对策
(一)加强对贷款诉讼时效的制度管理。
1.提高对诉讼时效的认识,强化债权管理。要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贷款超诉讼时效问题,认真分析研究防止贷款超诉讼时效的对策,严格执行贷后管理制度,并采取有力贷后管理措施,坚决杜绝因管理不善和人为因素造成贷款超诉讼时效,从源头上防止超时效贷款问题的出现。
2.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依法办贷水平。一方面要严格落实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内部管理原因和人为因素造成贷款超诉讼时效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以增强信贷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和业务培训,强化信贷人员依法放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的责任心意识,切实提高依法办贷水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贷款时效保全制度执行力。一是要认真落实贷款时效管理制度,防止时效保全制度简单“挂在墙上,写在纸上”,要切实强化制度执行,加强对逾期贷款的时效管理,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对合法的债权要及时行使,防止合法的借贷关系因超诉讼时效而归于消灭;二是要建立不良贷款贷款监测台帐,对逾期和呆滞贷款要重点跟踪监测,对贷款时效问题指定专人负责,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坚决防止信贷资产遭受无谓的损失;三是加强贷款借据、借款合同的管理,贷款合同、借据的填写一定要规范、严密,坚决杜绝因漏填、错填有关项目等人为因素,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
(二)区分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诉讼时效保全措施。
1.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是最基本、最有效、最直接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为起诉中断诉讼时效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清收过程中,起诉因其成本费用高、专业技术强、耗费时间长、存在败诉风险等固有缺陷的存在,不会受到基层信贷人员的青睐,因此,往往被视为一种保全债权诉讼时效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其他债权保全方式不能收到效果时才被使用。其实,我们完全可以在注重诉讼效益的基础上,对于受理费用低、败诉风险小的相关案件,将诉讼手段适当前移,合理选择起诉时机,及时中断诉讼时效,通过诉讼方式有效维护债权权益。
2.向借款人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这是基层信贷人员保全债权诉讼时效的最简便、最常用方式,也是银行不良贷款贷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中断时效的一种重要方式。此种方式的运用要注意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当面发放贷款催收通知书的方式,此种情形既要注意填写催收、签收的时间,又要确保借款人签章的真实有效性和前后签收的一致性。另一种是以快递邮寄送达的方式,邮寄催收方式存在严格的形式要求,此种情形下,不能一概而论,要注意“有效送达”的问题,银行必须要能证明债务人能够收到或者应当受到送达的通知,才能算有效送达。鉴于目前银行催收回执的签收情况五花八门,建议法人贷款催收回执上最好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妥善保管好存根、回执及催收通知书等相关证据。
3.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同时满足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两项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实践中,银行申请“支付令”的情况是很少见的,其主要原因是银行担心债务人提出异议,导致“支付令”失效,难以达到维权效果。但事实上,如能适时巧用“支付令”,可以收到事半功倍效果。特别是对一些零星、分散的银行债权追收,且合同关系明确,债务人纯属赖帐的情况,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类债权金额一般不大,采用“支付令”,则最多35天就可以进入执行程序,而申请费用只需100元。同时,在实践中,银行申请支付令,可以收到双重效果,如债务人不提出异议,银行可以在半年内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提出异议,该笔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为银行提起诉讼争取更充裕的时间。申请支付令既可以达到中断时效的目的,又可以节省诉讼费用。但申请支付令时,提供的事实证据一定要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
4.扣收债务人帐户利息或本金。这种方法是《合同法》规定的抵销权制度,抵销又分为协议抵销和法定抵销。银行通常采用协议抵消,此种方式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有约定扣收的前提,即在借款合同中要约定抵销条款;二是要注明扣收用途,用途写明为“归还贷款本息”;三是扣收的存款应当是活期存款或者到期的定期存款,否则我行可能会承担因定期不到期损失利息的不利后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运用法定抵销,要注意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并且要通知债务人,否则构成侵权。
5.在报纸上刊登债权公告。此种方式是商业银行委托不良贷款延续诉讼时效的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十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者通知中有催收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但是此种方式对于自营不良资产是否中断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司法实践做法不尽相同。部分地区法院认为:公告催收仅具有广而告之的性质,银行使用此种方式,重在降低催收成本,且不具有送达债务人的法律效力,存在加重债务人注意义务的嫌疑,故不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因此,银行信贷人员需要加强与本地法院的积极沟通,取得法院的明确意见后,方可采用。
6.归还部分贷款。此种方式适用于对方当事人自愿偿还部分贷款或由他人替代偿还部分贷款的情形。对于经营暂时困难,但具有还款意愿的对方当事人,银行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先归还部分贷款,或者由他人先替代偿还部分贷款,但是一定要对方当事人当场立下还贷证明或在部分现金收回的会计还款凭证上签字确认。运用此方式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现金还款的,应由当事人在还贷证明或收回贷款凭证上签字确认,否则无法证明还款人的身份。二是对于转账还款的,除非是对方当事人本人还款,否则也需对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三是借款人还部分贷款,只是延续借款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若不对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仍将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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