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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正在研究起草文件破解政府欠债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9日浏览量: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佚名
  通过搜索数据库可以发现,仅仅在今年6月的上半月,全国至少有9家地方政府进入了最高法的“老赖”数据库。接近最高法人士透露,最高法正在研究起草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包括因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而难以执行的案件。
  
  6月13日,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人民政府进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俗称的“老赖”名单。
  
  通过搜索数据库可以发现,仅仅在今年6月的上半月,全国至少有9家地方政府进入了最高法的“老赖”数据库。
  
  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提出全国法院“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法曾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五种情形,政府机关就属于特殊主体的一类。
  
  接近最高法人士透露,“最高法正在研究起草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包括因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而难以执行的案件。”
  
  久未根治的政府“老赖”
  
  75岁的辽宁人周胜喜与长甸镇政府的债务纠纷始自1997年,周胜喜用220万的现金,以及承担所有债权债务的方式,接手了原来归镇政府所有的砂轮厂。
  
  “周胜喜进入后,一方面把砂轮厂的银行贷款变更到他的名下,但去找债权人要钱时,债权人说已经还给了镇政府,要走的时间是在周胜喜与政府转让合同之前。”6月22日,在***法院执行基层政府难题研讨会上,周胜喜的代理律师之一、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说。
  
  经过多年诉讼,2003年12月,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长甸镇政府赔偿周胜喜247万余元,并从1997年11月30日起承担相关利息。此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但多年执行的结果是,截至2016年3月,镇政府共支付了106万元,其中最小的一笔5000元,最大的一笔22万元。
  
  长甸镇政府并不是国内唯一的欠债不还的“老赖”地方政府。最高法院从2013年10月开始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以政府为关键词查询,入库的地方政府多达数百家,其中绝大多数是财政捉襟见肘的乡镇政府。
  
  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曾在2008年11月中旬至2009年6月,在全国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将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列为重点。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当时介绍,相当一部分政府机关新建了办公大楼、楼堂馆所,但同时并没有完全履行完工程款,因此成为被告。
  
  2012年2月,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此后各地再次掀起一轮清理政府欠债执行运动。
  
  各地取得了不同的成绩,公开报道称,甘肃省执结206件,占积案总数的94.5%,执结到位标的约1.18亿元。广东省湛江市则清理了780宗、金额达18.6亿元(含利息)的党政机关未执行案件。
  
  但显然,问题没有根本解决。
  
  最高法研究***执行难
  
  “涉及党政机关的未执行案件化解,目前效果并不好。效果不好的主要原因,是党政机关的法律意识不强,没有把执行法院的裁判作为重点事项予以对待。”6月22日,在***法院执行基层政府难题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说。
  
  至于如何解决党政机关未执行案件的难题,各级法院采取了各种办法。
  
  浙江省三门县法院院长张兴军介绍,对特殊主体拒执案件借助“面子攻势”,借用位于城区中心位置的LED电子大屏幕,于每周三定期对特殊主体被执行人进行24小时滚动曝光。2015年,仅在每周的周二,三门县法院就共计收取特殊主体支付的执行款724万元。
  
  最高法院提出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后,各省正陆续出台文件,举行动员会。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全省法院向“执行难”宣战誓师大会上提出,对于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等案件,一律异地管辖。
  
  “对党政机关的执行要有特殊的制度,可以采取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方式。下级政府没有执行,就追加执行上级政府,直到追加到当地最高级别的党政机关。”谭秋桂认为。
  
  最高法5月印发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提出,继续深化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专项活动,通过联合通报机制督促自动履行,推动将特殊主体的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形成***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的合力与机制。
  
  而财政部在2015年12月发布的《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就已提出“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但《意见》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只是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则提出“依法妥善处置”。
  
  接近最高法人士透露,“最高法正在研究起草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包括因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而难以执行的案件。”其介绍,最高法或将寻求与最高检形成合力,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的案件等进行监督。
  
  “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执行进行监督,虽然现在没有详细的制度设计,但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强调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执行监督。这种法律监督与过去的对审判监督不一样,还包括执行监督。当然,检察院也可以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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