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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金融创新要以有效监管为后盾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5日浏览量: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项峥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规范金融业务创新,防范金融风险。”近年来,我国金融创新活跃,打破了金融分业限制,金融工具呈现出跨市场交叉运作的趋势,一定程度满足了实体经济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但也要看到,金融创新也出现了偏离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质的倾向,金融工具交易结构设计异常复杂,各种显性风险隐匿于复杂的金融交易链条之中,与有效防控金融市场风险的宗旨产生背离,需要引起高度关注。未来规范金融业务创新,必须要以有效的金融监管为后盾,明显提高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平稳运行。
  
  部分金融业务创新
  
  出现异化
  
  金融创新是金融领域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创造或形成的新事物。金融本质决定了金融创新不能脱离实体经济,既不能导致实体经济非健康运转,也不能“脱实入虚”导致金融风险以隐性方式高度聚集。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的主动性显著提升。这一方面是因为实体经济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特别是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成倍增长,客观上促使金融机构推出创新产品与工具,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另一方面是因为金融机构激励机制的改变,在制度上保障了客户经理推动金融业务创新可以获得高于平均的绩效。各种金融工具像雨后春笋般推出,眼花缭乱,一定程度满足了实体经济的需求。
  
  但我们也要看到,部分金融业务创新出现了异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伪”金融创新逃避金融管理。一些金融业务创新并非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与排列,而是人为干预金融业务流程,通过各种形式的隐蔽方式和手段,金融机构之间相互配合、提供过桥作用,将表内资产移至表外,以减少风险资产计提和资本占用,甚至还出现账外经营的情况。这些“伪”金融创新只是原有金融业务的延续,但风险管理出现弱化,实际上增加了金融市场运行的潜在风险。
  
  二是任意创设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创设的基础在于实体经济的稳健性。这些年来,由信托受益权衍生出的“受益权”和“收益权”,在金融业务创新过程中出现了百无禁忌的地步。按照部分金融机构的逻辑,任何物体只要有用,都可以被创设为“受益权”或“收益权”的底层资产。而创设“受益权”和“收益权”的目的在于交易和融资。“受益权”和“收益权”概念滥用,使得基于微观审慎原则金融工具的准入门槛消失,金融交易频率加快,而风险管控标准下降,甚至缺失,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隐患。特别是基于“受益权”和“收益权”的底层资产很难轻易被金融管理当局穿透,也难以准确统计分析,使得金融市场风险底数不清,不利于金融体系抗击异常金融风险事件的能力。
  
  三是优先劣后分层结构化工具过度使用,提升了金融体系总体杠杆水平。优先劣后分层结构化工具设计思路,与资产证券化重要金融工具——CDO(担保债务凭证)的基本相同。CDO的发行系以不同信用质量区分各系列证券。基本上,分为高级(Senior)、夹层(Mezzanine),和低级/次顺位(Junior)三系列;另外尚有一个不公开发行的系列,多为发行者自行买回,相当于用此部分的信用支撑其它系列的信用,具有权益性质,故又称为权益性证券,当有损失发生时,由股本系列首先吸收,然后依次由低级、中级、高级系列承担。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优先劣后分层结构化工具中,各种理财资金、保险资金、银行自有资金,以优先级方式为劣后级投资者提供融资,特别是在股票市场领域、债券市场领域,抬升了整个市场的杠杆率水平,提高了金融风险传染的可能性,不能不予以高度警惕。
  
  金融业务创新
  
  需以有效监管为后盾
  
  理论上分析,金融业务创新的目标之一是突破金融监管约束。这本身无可厚非,甚至还有利于金融监管与时俱进。但考虑到缺乏有效金融监管的的金融业务创新,必然会出现异化的倾向,加剧了金融风险聚集和传染,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稳健运行。同时,缺乏有效金融监管的金融业务创新,实则成为监管套利的工具。因此,从规范金融业务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必须要以有效金融监管为后盾。
  
  当前急需改变我国金融立法滞后于金融创新的现状。在清理现行金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根据金融实务出台相适应的金融法律法规,以规范和调整新型金融交易法律关系。适当增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成本,修订完善上世纪末出台的《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增加新的内容,防止金融机构金融创新跑偏。尽快出台有关“受益权”、“收益权”交易与流转的规范性法律指导意见,对特定目的载体的法律主体地位、交易权利义务等予以规范。大力培养金融管理人才队伍。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微观审慎监管的合作与沟通。构建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加强对金融创新风险的研究,动态监测金融市场运行风险,修订和完善金融风险处置预案,探索有效的金融风险处置方式。加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合作,分享金融风险信息,及时化解处置地方金融风险,严厉打击非正规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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