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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复利如何裁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0日浏览量:来源:中国江西网作者:佚名
  复利俗称“驴打滚”,是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一起要求复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2014年2月,方某向卢某借款100万元。借期近五个月时,因方某无力偿付本息,方某遂用七套住房抵偿卢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卢某按月利率4%计算方某四个月利息16万元,因双方系多年朋友,卢某遂减免3万元利息,方某遂拖欠13万元利息。2014年11月21日,方某虚构事实向卢某借款37万元,加之前期拖欠利息13万元,方某遂出具一张50万元借条,约定每月支付利息2万元,借期一年。后方某因该37万元借款犯诈骗罪被判刑。2016年3月16日,卢某领回退赃款37万元。卢某请求判令方某归还本金13万元并按50万元支付使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是关于民间借贷复利的规定,依据该条精神,允许把前期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但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为限。本案方某拖欠前期利息13万元,是按本金100万元、月利率4%计算四个月并减免3万元得出,该利率明显过高违反规定,应按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计算,故应认定方某拖欠卢某利息为8万元(100万元×年利率24%÷12×4个月),超出部分的5万元不予保护。该8万元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但是按年利率24%计算得出,已达到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上限,不应当再计算利息。故一审判决方某偿还卢某本金8万元及37万元借款的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前期借款在不高于年利率24%的情况下计算的利息是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但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自借款时起,按前期借款本金数额以年利率24%计算为限,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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