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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持有汇款凭证能否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7日浏览量:来源:新浪司法作者:佚名
  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20日通过包商银行和河套村镇银行存入被告魏某某在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帐户人民币31万元。之后,王某多次向魏某某索要上述款项未果。为此,王某以给付魏某某上述款项系借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魏某某偿还借款31万元。王某对其主张提供银行转账凭条两张、明细对账单两张予以证明给被告魏某某借款31万元并已完全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魏某某辩称,王某在其本人不知情下存入其帐户的31万元,系案外人指定王某存入,用于偿还案外人对魏某某所负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在法律上通常是存款人向被存款人履行义务的凭证,并不必然反映两者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该义务产生的法律关系既有可能是借贷,也有可能是赠与或买卖合同关系等。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对产生转账凭证的原因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既应该是持有转账凭证的原告,也应该是主张转账凭证性质为案外人用于偿还对其所负债务的本案被告。被告针对转账凭证提出的“案外人指定王某存入,用于偿还案外人对魏某某所负债务”的抗辩理由,仅有被告自己的陈述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持有异议,不予采纳。同时,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虽不能直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但鉴于被告取得转账凭证中的31万元存款,不能提出证据证实抗辩,故法院推定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将31万元存款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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