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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拍卖标的抵押贷款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8日浏览量: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
  执行法院允许拍卖标的抵押贷款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拍卖标的是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登记公示原则,能够为执行法院有效、安全地控制。
  
  2.拍卖标的产权清晰,证件齐全,手续完备,以使银行能快速、及时发放贷款。
  
  3.买受人在征得拍卖机构同意后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资金困难的理由,并附有银行的贷款意向书,贷款金额要足以支付拍卖价款。
  
  4.银行向法院出具公函,证实其已受理买受人申请贷款的情况,并承诺将贷款直接划入法院委托的拍卖机构账户。
  
  执行法院在收到买受人的书面申请后,必须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前述四个条件,经合议庭讨论同意再报庭长审批,庭长签发后方可制作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解封过户。
  
  另外,在执行时应注意:
  
  1.严格加强监管。人民法院出具裁定解封过户时,应当要求拍卖机构参与办理拍卖标的的交易鉴证、转让更名、抵押登记过程,共同监督,促使买受人、银行以最快的速度办妥各项手续。
  
  2.严格明确责任。如果拍卖机构、买受人、银行以及第三人有恶意串通转移拍卖标的、故意拖延付款期限、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专家建议,可在银行受理买受人申请贷款的前提下,法院先出具法律文书确认买受人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再由买受人以拍卖标的向银行抵押贷款用于支付剩余款项。因为对银行来说,对法院执行的拍卖标的进行抵押放贷安全、可靠,既降低了管理成本,又强化了其商业竞争力;对买受人来说,既满足了融资需求,又避免了经济损失。这是执行改革中对财产变价措施的一种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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