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还车贷 担保公司强行扣车违法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4日浏览量:来源:无锡日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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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4年1月,叶先生通过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价值17万多元的天籁轿车。同时,某公司为叶先生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后来叶先生因工程资金周转不开,未按时归还车辆贷款,为叶先生提供担保的某公司派人将车辆强行扣押,并留下一张收车告知书。
2014年1月,叶先生通过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价值17万多元的天籁轿车。同时,某公司为叶先生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后来叶先生因工程资金周转不开,未按时归还车辆贷款,为叶先生提供担保的某公司派人将车辆强行扣押,并留下一张收车告知书。
【律师分析】
1、根据物权法规定,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卖给叶先生后,已经将该车辆交付给叶先生,该车辆的所有权自车辆交付之日起即转移给叶先生,叶先生对该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
1、根据物权法规定,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卖给叶先生后,已经将该车辆交付给叶先生,该车辆的所有权自车辆交付之日起即转移给叶先生,叶先生对该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
2、虽然叶先生未能按时按期偿还购车借款,某公司作为叶先生按揭购车的担保公司,其只能是在代叶先生向银行付清所欠款项后,向叶先生行使追偿权,而不能擅自将叶先生的车辆扣留。
3、担保公司扣留叶先生车辆的行为僭越了购车人的权利,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任何担保合同中,担保方都无权直接将抵押物做强行扣留处理,且任何购车担保合同中都不应有“扣押抵押物”的条款出现。故此,某担保公司扣留叶先生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属无权占有,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担保公司应当返还车辆,并对于叶先生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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