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9日浏览量:来源:财新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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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债券市场代持风波尚未完全平息,本周招财宝风险事件又引发市场热议。风险的暴露看似偶然,其实是实体经济的持续下行在金融市场的反应。笔者认为,金融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其更多是实现资源的再配置抑或是财富的再分配,只有金融资源的再配置真正提高了实体经济的生产率,才能说金融发挥了正效用。但是事与愿违,在实体经济的下行期,金融体系往往通过复杂的技术实现快速的自我膨胀,并酝酿危机,而脱离监管的影子银行,正是危机的渊薮。
我们先剖析一下影子银行的特征。影子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通过非传统存贷款表内外科目,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法人机构,从事的与传统银行存贷款的本质相同的业务。它具备以下两个主要特征:
一是信用转换。中介机构用自己较高的信用等级替换贷款客户较低的信用等级,为吸收的公众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提供刚性兑付。二是期限转换。中介机构构建资金池,用短期限的负债滚动支持长期限的贷款,并管理日常流动性。
结合以上两个特征,给出影子银行业务的定义,是将信用转换与期限转换结合起来的业务,中介机构通过自身的信用,向社会公众吸收短期资金,承诺本金和利息的刚性兑付,组成资金池,向融资客户发放长期的贷款。其中,本金和利息的承诺形式,既包括具备法律效力的明文合同,也包括潜规则下的暗中保证。
快速膨胀的影子银行体系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脆弱性:一是杠杆率偏高。传统银行体系受资本充足率和存款准备金的约束,杠杆可控,但影子银行体系无此约束,理论上杠杆可以无穷大。二是影子银行自2007年开始快速发展,没有经历过经济大周期波动的系统性压力测试。三是影子银行产品和业务缺乏透明度,信息披露没有统一标准。四是影子银行信誉水平较低,在流动性管理能力上弱于银行类机构,应对突发危机的能力较弱。五是没有最后贷款人安排,中央银行可能不会救助一些濒临破产的影子银行机构。因此在市场资金紧张的时候,影子银行比银行体系更容易受到冲击。
那么,影子银行的快速扩张造成债券市场过度繁荣的机制是什么呢?我们知道,货币体系有三个层级:央行、银行体系、非银行机构。货币派生则分为两步:央行向银行体系投放基础货币,银行向非银行机构派生信用和货币。货币派生的能力,取决于三个要素,第一是央行向银行体系投放基础货币的意愿,第二是银行体系向非银行机构派生信用和货币的意愿,第三是非银行机构主动借债的意愿。
因为实体经济持续低迷,银行体系向实体企业派生信用和货币的意愿不强,银行更有意愿向银行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信用等级较高的主体派生信用和货币,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循环流转;另一方面,总有部分金融机构,或者风险偏好比较高,或者风控管控比较弱,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进而主动承担了越来越大的风险敞口。影子银行体系同时满足了银行体系向非银行机构派生信用和货币的意愿以及非银行机构主动借债的意愿,看似一举两得,其实就像大家闭着眼在悬崖上的碰碰车游乐场开车,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是安全的,但是只要出现一个裂口就足以让整个游乐场颠覆。
于是,我们就明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提及的“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中,一批风险点就包括债券市场的整体性风险。监管当局的“拆雷”其实包括两步,第一步是8月24日,央行重启了今年仅在春节期间使用的14天逆回购操作,这宣示着央行更多通过MLF等再贷款方式补充外汇占款下降的缺口,但是再贷款投放一般期限较短,无法为商业银行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资金成本较高,传递的信号在于“保持资金供给合理充裕,注重长短期限资金搭配,如果资金需求大,那么就只能提供长期限资金,价格自然也更贵些”;另一方面,对于市场开始出现的降准呼吁,12月24日,《金融时报》发表评论员文章《调节好货币闸门维护流动性基本稳定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系列评论之三》,里面明确提到,“针对外汇占款下降形成的流动性缺口,考虑到准备金工具可能形成资产负债表效应且信号意义较强、受到的制约较多,央行更多借助公开市场操作和中期借贷工具提供流动性,保持了流动性合理适度和利率水平的基本稳定。”
第二步是12月20日,央行宣布将于2017年一季度评估时开始正式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以合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表外业务风险的管理。在创新与监管的“猫捉老鼠”游戏下,微观监管存在盲区,央行的MPA体系虽然简单粗暴,但是直接有效,预计MPA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规范影子银行的主要监管手段。
12月23日,《经济参考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国海事件”警示须严守债市风险底线》,对过去半年来监管当局的“拆雷”表达了肯定,预计相关措施将继续实施。但是MPA监管偏重于宏观,未来影子银行监管仍需多方合力。具体而言,笔者有如下建议:一是统筹协调“一行三会”,所有机构从事的类银行信贷的影子银行业务,实行统一监管标准,统一管理市场,统一金融统计制度,统一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则;二是对所有类银行信贷的影子银行业务吸收的公众资金,按比例上缴准备金,并将存贷比作为备用的监管指标。对信贷资产计提拨备,参照现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将信贷资产计入风险资本,规定资本充足率要求,限制杠杆;三是建立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参照巴塞尔III关于流动性的新规,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根据贷款的类型、抵押品的质量等指标监管流动性;四是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各类机构对刚性兑付的所有产品的整个投资路径进行披露,定期公开最终投资标的的真实信息、产品的资产负债及财务情况,把信息披露作为一项法律责任;五是探索面向所有影子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建立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体系,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对影子银行扩容,央行的逆回购、SLO等流动性救助工具向整个影子银行放开。
作者为招商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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