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因逾存续期而消灭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4日浏览量:来源:六安新闻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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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逾诉讼时效后,因债务人签字确认而重新恢复胜诉权,那么抵押权能否同时恢复?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一起抵押权纠纷案,认定抵押权因逾存续期间而消灭,判决驳回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诉求。
某银行与某公司于2010年1月1日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贷款20万元,期限1年;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届期后,银行未向公司主张过权利。2015年3月18日,公司在银行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后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6月28日,银行诉请某公司清偿贷款本息,并处分其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院审理认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未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银行的主债权到期日是2011年1月1日,诉讼时效届满日为2013年1月1日;抵押权存续期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在此期间,银行从未向某公司主张过债权和担保物权。银行未在规定的担保物权存续期间行使担保物权,其担保物权因期间的经过而灭失,故对其行使担保物权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银行的债权,因债务人签字确认而重新恢复了强制执行效力。抵押权存续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一旦届满,抵押权消灭,担保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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