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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二押”是暴利行为 业内人士呼吁根治“二押”风险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9日浏览量:来源:湖北日报网作者:李曼英 刘俊华
 
 
 
 
图为:武汉一家“二押”机构设置特殊停车位,以掌握“二押车”实际控制权。
图为:武汉一家“二押”机构设置特殊停车位,以掌握“二押车”实际控制权。

  车辆“二押”现象,让贷款所购车辆的权属形成多方纠纷,给车贷担保公司和银行的抵押权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那么,“二押”市场是如何形成的?“二押”机构如何进行风险控制?这种对正常消费市场造成伤害的角力状况,能得到有效改善吗?
  
  暴利助推“二押”行为
  
  以车辆进行二次抵押来借款融资,对于放款机构来说,是风险较大的借贷模式。正因为如此,放款机构往往会设定较高的利率回报。
  
  武汉一家金融机构人士介绍,贷款所购车辆在进行二次抵押时,必然存在与放贷银行的权属纠纷。考虑到第一次抵押和车辆的差价,金融机构通常会对二次抵押保守估值。但一些小的放贷公司为了追求暴利,却敢于以车辆质押的形式,高额放款。
  
  以一辆100万元的车辆为例,首付30万元,第一次通过担保公司抵押贷款70万元。正常情况下,该车在二次抵押时,放款公司估值不应超过30万元。而实际操作中,车主却可能借款50万元以上。一些“二押”机构之所以高额放款,是因为掌握着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可以加价变现,利益回报很高。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思梦分析,从法律效力来说,一次抵押的效力高于二次抵押,二次抵押实际上只是确认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但在法律诉讼中,这两种抵押方式都受到法律认可,因此当“二押”机构掌控着车辆时,一次抵押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风控抢车令警方头疼
  
  武汉一家大型二手车交易市场负责人程伟介绍,在武汉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押车”虽然占比较低,但每年也超过2000辆。“二押车”在本地交易后,容易引发抢夺权属纠纷。担保公司为贷款购车者提供担保服务时,通常会在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装置,当车辆权属发生异动,就会安排风控人员控制车辆;同样,“二押”机构也会给抵押车辆加装GPS定位装置,如果车辆被担保公司控制,就会以反抢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楚天都市报记者采访时,接触到两起由风控引发的抢车案例。当事方报警后,警方均认为立案依据不足,只能进行调解,难以解决实际问题。警方人士解释,抢车双方都持有掌控车辆的部分法律依据,看起来都有道理,因此警方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只能采取措施防止冲突升级;而要裁定车辆的最终归属,需要法院判决。
  
  “二押”机构愿意接受车辆质押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二押”车的变现渠道通畅,已经形成规模市场。“二押”机构通过质押放款,事实上拥有了车主或车辆的债权,这种债权可以售卖。为了避免抢车纠纷,“二押”车通常会在异地交易。以武汉为例,“二押”车大多流向广东、山东、河北等地。
  
  第一抵押权应受保护
  
  “二押”车一旦进入流通环节,担保公司和银行的抵押权基本上就失去了保障。虽然从法律角度而言,权属所有方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车辆的贬值或灭失,都会导致权益受损。因此,当车贷担保公司遇到“二押”情况,多半会选择交钱赎回债权,尽量减少损失。
  
  一家车贷业务量很大的商业银行人士称,尽管“二押”机构合法,但事实上存在很大程度的恶意。明知贷款所购车辆的权属并不完整,却仍然接受抵押,这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对金融市场危害很大。
  
  武汉几家老牌担保公司的负责人也表示,个人信用消费贷款,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加以维护。诚信度越高、信用意识越强,商业行为的成本就会越低。希望司法部门重视车辆“二押”现象,出台更加细致的法规措施,整治这一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夫认为,“二押”车进入交易流通环节时,并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司法部门坚持保障第一抵押权的利益,就会对后续交易环节的购买者起到警示作用,反之则可能导致车辆归属纠纷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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