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唯一官方网站

您当前位置:辽宁典当网 >> 行业资讯 >> 金融业态 >> 浏览文章

抵押内容要明确,约定不明无效力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8日浏览量:来源:中国网作者:佚名
  导语: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1款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案件还原:陈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张某与陈某、林某平时有业务往来,相互关系密切。陈某、林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多次借款,合计60000元。2014年3月1日,陈某与林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到张某人民币60000元,期限为从2014年3月1日到2015年3月1日。以某某宾馆和某某工厂作抵押担保”,同时该借条上也分别加盖了某某宾馆和某某工厂的公章。后张某多次向陈某和林某索要借款未果,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与林某两人归还借款本息,某某宾馆和某某工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返还出借人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本案中,陈某与林某多次向张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款事实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陈某与林某应当清偿欠张某的60000元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但按照法律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本案中,张某主张某某宾馆和工厂以其全部资产为借款作抵押,但双方对以任何财产作为抵押没有约定,因此该抵押不成立,故对张某要求某某宾馆和某某共产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抵押是担保的一种重要形式,许多人认为只要有了抵押,借款就不会落空。其实不是这么回事。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1款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意思是说抵押合同中要对抵押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并要到房产交易所和车辆管理所进行抵押登记,这样的抵押才能万无一失,千万不能像本案这样笼统模糊的约定。(供稿:江苏涟水法院左晟)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
石家庄邢台警方联手抓获“珠宝大盗” 牵出千万珠宝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