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未约定保证份额,保证责任应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4日浏览量:来源:天津日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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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7日安某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安某借给刘某11万元,刘某应在2017年6月7日前还款,合同同时约定由我和李某为刘某的这笔借款提供担保,但没有约定我和李某的保证份额。现刘某无力偿还这笔借款,我和李某应按什么比例承担保证责任?读者:姜先生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综上所述,根据您的描述,您和李某为刘某提供的担保未约定保证份额,依法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您或者李某任何一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如债权人要求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且您和李某未内部约定按比例分担,则在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和李某平均分担保证份额。
国鹏律师事务所李宁、韩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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