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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联手司法部门阻击“逃废债”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7日浏览量:来源:北京商报作者:崔启斌 刘双霞
  监管部门正加大对逃废债的打击力度。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加大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持续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制度规范,严厉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行为。
  
  事实上,打击逃废债已成当前银行业的重要任务,数据显示,逃废债给银行业造成的损失惨重。过去五年,仅中国银行业协会内部通报的700多家逃废债企业,就导致银行上千亿元债权化为乌有。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是指企业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偿还债务的行为。他进一步分析,逃废债造成的危害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银行的不良资产增加,或者造成商业银行直接的资产损失;二是企业在逃废债过程中大量销毁财务会计凭证,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在后期追偿过程中的困难;三是对整个社会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由于部分逃废债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惩处,或者惩处逃废债行为的成本过低,必然会鼓励一些企业提高逃废债的动机。
  
  在监管方面,自2016年初,债券市场违约不断,监管层更是对企业逃废债行为加紧了盯防。银监会、银行业协会等部门多次强调,加大逃废债的打击力度,并着手制定对逃废债企业的惩罚措施。2016年10月,市场化债转股启动,业内更广泛呼吁,要避免债转股成为企业逃废债和甩包袱的工具。
  
  虽然监管层面、自律组织以及司法部门都对恶意逃废债严厉打击,但实际上利用低价出卖资产、承包、租赁和转让,通过不规范兼并、重组等方式逃废债的行为仍屡有发生。
  
  黄志龙认为,当前社会信用体系相互分割,各商业银行对某一独立企业授信相互独立,对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跟踪不足,此外,逃废债的成本较低,当前法律逃废债行为上仍然定性为民事违约行为,这使得企业主逃废债行为的成本相对较低,这些因素都造成了逃废债问题突出。
  
  市场呼吁监管部门联手阻击恶意逃废债。2017年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提出,要坚决遏制企业逃废债,提高监测、识别和应对企业逃废债的能力,加大对失信企业和企业主的联合惩戒力度,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要将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发布的失信信息作为信贷决策重要依据,对失信企业一票否决,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另据消息,银监会法规部正在制订打击逃废债的通知,中国银行业协会也在制订中国银行业失信人信息管理办法,多路阻击逃废债态势已然形成。
  
  在黄志龙看来,目前逃废债问题存在法律障碍,应把逃废债的行为不仅定性为民事违约行为,而是可参考诈骗罪上升到刑事犯罪行为;其次是完善工商、金融、税务等企业登记、财务信息的共享,建立统一的逃废债追偿机制。而此次最高法的举措,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打击失信企业的逃废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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